論語里的一句“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常被人認為是中國人情社會傳統“親親相隱”的代表,盡管爭論不止于此,但事實上結論往往更側重于前半句父子相隱或“直”的解讀,而且往往解釋其為互相隱惡,后世多作此解讀,甚至“今律,大功以上得相容隱,告言父祖者入十惡,則典禮亦爾”。那“直”為何在這種“隱”之中呢?
誠然,需要承認的是論語成書在孔子死后,即便是親傳弟子編撰,事隔經年,遺漏和混淆都難以避免,更不要說一詞多義和歷來注疏形成的思維慣性難以擺脫,盡管如此但有限于事實,也只能姑且進行文本的推敲,猜測原意,或許早與本意南轅北轍,卻也是無可奈何。而追求原意過程中,最忌諱的莫過于將當代人或解讀者的價值判斷和異于作者的邏輯放到作者,或者說古人身上。
完整的這句取自《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于是后世論證多從親情的本源性、在道德中的相對重要性和情法相對高度出發論證,解讀焦點集中于對“攘”、“證”、“隱”和“直”的意義與適用范圍解讀上。
比如對“攘”、“證”的解釋以為“隱”的行為辯解的話,《論語注疏》中說“有因而盜曰攘”,說葉公所謂直躬者是“言因羊來入己家,父即取之,而子言於失羊之主,證父之盜”,《論語集解義疏》說葉公所言是“言黨中有人行直,其父盜羊而子告失羊主,證明道父之盜也云”,前者說“盜”是有因,后者說子并未公開或告官而是告訴失主而已,或許就在于向失主私下揭露甚至對“盜”做出彌補,因此“盜”非大惡。筆者認為在理解孔子意思時,這里不能認為隱瞞大惡和隱瞞小惡是相等的隱惡行為,因為小惡可以得以私下彌補而大惡往往不能。“大惡小惡都是惡”的觀點未必也是注經者的觀點,因此當代人對注疏的解釋未免摻雜了主觀看法。
而關于后半句解釋“直”的話,如朱子所說《論語集注》中說“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為直,而直在其中”,《論語集解義疏》中“孔子舉所異者,言為風政者以孝悌為主,父子天性率由自然至情,宜應相隠。若隠惜則自不為,非故云直在其中矣。若不知相隠,則人倫之義盡矣”,也即“順理為直”。乃至《春秋集傳微旨》延伸至君臣關系中說“君雖不君,臣不可以不臣”。
而《論語集解義疏》又說“若父子不相隠諱,則傷教破義,長不孝之風,焉以為直哉?”,《融堂四書管見》中說“證父攘羊,賊恩甚矣,謂之直可乎?知賊恩之非直,則父子之相隱,乃不直之直也,故曰在其中”,要么說不隱親惡助長不孝之風破壞倫常,進而為不爭君過的不盡臣職的行為辯解;要么稱之為“不直之直”。即出于“順理為直”,不順理的證父行為是不直的,所以隱父才是直的,或者勉強稱為相比不直的直。
因此以上可見通常的解釋落腳點在于:親親相隱是在小惡的基礎上,出于倫常的隱瞞是合理而必要的。那么重要的,孔子所說的“直”是“順理為直”嗎?《論語.公冶長》中:子曰:“孰謂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諸其鄰而與之。”從此中可以看出孔子不認可微生高從鄰家借醋再借給人的行為,盡管他因此幫助了求醋的人。為什么孔子不贊賞這種做法呢?
《呂氏春秋.當務》中提到: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 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 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如是直躬者先證父罪,后代父刑,為孔子所不取。而“一父而載取名焉”中可以看出孔子不贊賞微生高的原因或許在于:微生高是借他人醋博己善名,如同上文直躬者,通過揭露和代罪的方式“踩”著父親的惡名獲得名聲。
再加上《論語.衛靈公》中“直哉史魚,邦有道如矢,邦無道如矢”一句,孔子稱贊史魚正直如箭矢,似乎可以看出稱贊中所謂的“直”往往是對個體行為性質為“實”的表達行為的贊賞,是對“如矢”的狀態的描述。但很明顯為父隱惡不是這樣的表現,父盜羊的話子應該大義滅親似乎才應該是“直”的表現。
這樣大義滅親的例子一般會舉《春秋左轉.昭公十四年》:晉邢侯與雍子爭賂田,久而無成。士景伯如楚,叔魚攝理,韓宣子命斷舊獄,罪在雍子。雍子納其女于叔魚,叔魚蔽罪邢侯。邢侯怒,殺叔魚與雍子于朝。宣子問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買直,鮒也鬻獄,刑侯專殺,其罪一也。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請從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與叔魚于市。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于親,三數叔魚之惡,不為末減。曰義也夫,可謂直矣。平丘之會,數其賄也,以寬衛國,晉不為暴。歸魯季孫,稱其詐也,以寬魯國,晉不為虐。邢侯之獄,言其貪也,以正刑書,晉不為頗。三言而除三惡,加三利,殺親益榮,猶義也夫!”
叔魚為叔向弟弟,掌管獄訟。邢侯雍子爭地,韓宣子判雍子罪,于是雍子把女兒嫁給叔魚從而使叔魚問罪于邢侯,邢侯就殺了雍子和叔魚。韓宣子問叔向應如何判罪,叔向說三人同罪而不蔽死去的弟弟受賄有罪一事,得到孔子稱“直”。
上文中孔子稱贊說“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于親”常被認為孔子認可大義滅親,這雖也印證了筆者認為“直”即是對“真實”的表達行為的描述和贊賞,同時也多被今人認為與其所提倡的親親相隱矛盾。但筆者認為兩句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前一句側重于血緣身份的父子關系,后者側重于有一定權力時論刑不蔽親。
也即作為某種程度上執掌公器的人,其雖有人子的義務,更有大義的義務。但單純只到兒子的身份,卻沒有為大義而必須滅親的義務。同時因為證親有以親之惡而邀直名的嫌疑,所以更不應該證親之惡。因此通過“隱”實現了對內的個體行為純正的“實”的表達,因為沒有大義滅親這種表達的義務,因此也就不存在不對外表達“實”就對外有虧于“實”。當代人常說包庇的非正義性,但實際上,至少在孔子言論中,一般民眾個體的不揭露行為未必可以等價于包庇縱容惡。
因為看了黃啟祥副教授刊于《文史哲雜志》的文章《論“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有感而發,黃教授認為孔子所謂親親相隱中是隱親而非隱惡,希望借此打破歷來的情法兩難境地,卻難免強加了今人邏輯。在探討“直在其中矣”的親親相隱行為時,強加了“大惡小惡無差”和“隱瞞不揭露就是包容放縱”的近現代人邏輯,前者加于注經者身,后者加于孔子身。然而筆者看來,包庇的直接意思,要么是在惡已昭彰基礎上的窩藏,要么是惡未顯露下的協助銷毀證據、擺脫嫌疑,至少尚無法說明孔子確實將二者同一看待,使我無法接受。
筆者認為,孔子所謂“直”應該是一種不包庇下的不揭露的“隱”,而猶能于內或外達成必要的“實”的表達的行為狀態。因而單純兒子的身份才能在“隱”這種不揭露行為中蘊含不邀名的“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