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終獎為18,000元時,需繳納個稅540元,當年終獎為18,001.00時,需繳納個稅1,695.1元,多發1元,需多繳稅1,155.1元;當年終獎為960,000元時,需繳納個稅330,495元,當年終獎為960,001元時,需繳納個稅418,595.45元,多發1元,多繳稅88,000.45元。
先來看看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即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再來看看工資、薪金計算方法: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年一次性獎金與工資、薪金計算方法如此雷同,為什么在計算工資、薪金時沒有出現多發1元錢,多繳稅的情況?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故只針對超出本級稅率的部分,采用高一級的稅率計算,比如,多發1元導致稅率增加1級,只有這1元按照高一級的稅率計算。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是以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確定,即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選擇分攤到12個月,但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實際上相當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部分都適用全額累進稅率。
當年終獎為18,000元時,除以12個月的商數為1500元,確認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當年終獎為18,001時,除以12個的商數為1500.08元,超過了1500元,確認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105元。由于稅率跳級,導致稅額的增加并只允許扣除一次,故有11個月的稅額增加不允許扣除,因此多交105*11=1155元。當年終獎為18,001時比當年終獎為18,000元時多繳稅1,155.1元(105*11+1*10%)。
既然現在已經知道了,導致多發而少拿的原因,那怎樣才能跳出這個盲點,即單位發放的數額超過因稅率跳級導致的增加稅額數。同樣以年終獎18001為例,單位多負擔稅后成本1155元,即稅前成本1155/(1-10%)=1283.33元。故年終獎應發數在18001-19283.33元期間,會導致員工實際少拿的情況。而應發數超過19283.33元,就跳出了該盲區,直到達到下一級的盲區出現。
根據以上計算方式,可得出各級年終獎盲區的范圍為:
如何杜絕單位多發而員工少拿的情況,相信你現在已經知道了,就是避免在各級次年終獎盲區范圍內發放年終獎。
思維誤區:由于稅率跳級,導致稅額的增加并只允許扣除一次,故有11個月的稅額增加不允許扣除是,在算多交的稅時是以稅率增加1級導致稅額增加測算,如450*11,而不是以速算扣除數來測算,如555*11?原因是,速算扣除數的本質是超額累計稅率,而級數增加導致的稅率增加是全額累計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