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席禁忌
《禮記》中寫道:“夫禮之初,始諸飲食”。“三禮”中很多地方都提到祭祀中的酒和食物。在長沙縣,坐席的方向、箸匙的排列、上菜的次序……都體現著“禮”,并漸漸形成一些約定俗成的酒席禁忌。
如吃飯時,忌用筷子敲碗。舊俗認為,乞丐才敲著空碗,挨家挨戶乞討。因此,從小就教育孩子,吃飯前或吃飯時,切不可用筷敲碗,否則會被長輩嚴加喝斥。大人當然更不能這樣。端碗的手勢也很有講究,不能五個手指都托在碗底,手心朝上。因為乞丐要飯的姿勢就是這樣,所以被視為端碗的禁忌。如果吃飯時要離開飯桌,千萬不能將筷子豎插在飯粒中。按舊時習俗,祭祀亡靈才會把筷子直接豎插在飯中,平常吃飯自然會忌諱。還有,兩只筷子不能分別放在杯子兩側,有“快(筷)分開”的諧音,不利于家人感情。
舊時,吃飯是件嚴肅的正事,有“食不語”之說,如果有事商談,忌諱提到傷、亡、病、災、禍等兇事。同時,也不允許吃飯時照鏡子、干活、玩耍等,認為是對食物的不敬。
長沙縣有“小孩剩碗底,長大娶麻妻”“吃不光,好生瘡”等說法,并認為“作踐谷物,必遭雷擊”。所以大人要求孩子從小就不能剩飯,吃多少盛多少,如果小孩剩飯了大人也要吃掉;大人剩飯,會被認為家教不好,從小沒有好好教育。
招待客人吃飯,主人忌提前離席,要始終陪坐,以免客人吃得不安心。給客人盛飯,忌勺子往外翻。一種說法是,牢房內給犯人盛飯時候才會勺子外翻;另有一種說法,是為了避免財水外流。同時,忌未吃完飯就將空碗碟收走,忌席未散就抹桌掃地,這都是“趕客”的行為。
第六碗菜——出魚(愚)
看到誰說話、做事不得體,北方人講“你真蠢”、“傻鱉”,而在長沙,會講“第六碗菜——出魚(愚)”。因此,“第六碗菜——出魚”成了譏人的特定口語。酒桌上,人們會認為第六碗菜出魚是對客人不恭敬,還有人在飯店吃飯時,因為第六碗菜出了魚而大發雷霆,拒絕買單。
關于出魚的禮儀,清嘉慶《長沙縣志·風土記》記載:“湖湘間賓客宴集,供魚清羹,則眾皆退;用五簋者皆數十年前事。士大夫宴客,珍錯交羅,競為豐腆,有一食至費數金者,而婚葬為尤甚。”
由此可看出,湖湘人家請客,只要魚端上了桌,就可以散席了,即“魚到酒止”。凡置辦婚喪嫁娶的酒席,一般第六道菜上魚,之后,人們便不再伸筷,盡興散席。舊時,甚至有貧苦人家做一條木魚,在宴請賓朋時,作為最后一道“菜”端上桌,表示宴席結束。當然,特別富裕的人家不講究第六道菜出魚。
據說,湘軍打下南京后,那些功臣猛士除在鄉間置田地買小妾外,更紛紛在長沙建造公館。長沙城區青石橋(今解放路)之東的柑子園、之南的東茅街等處,過去是茅草叢生的荒地,也成了鬧市,飲宴游賞、大吃大喝之風漸漸盛行于市井,浸淫民間。那時,酒席上的菜肴早已過八碗、十六碗。酒桌越來越大,擺滿大盤大盞的雞鴨魚肉,為了方便挾菜,還出現了一尺多長的筷子。此時,魚在長沙的餐飲習俗仍是最后一道出的菜。若第六道菜出魚,就是舉止失當,讓客人不敢再伸筷子,出主人的洋相了。也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如果人們在第六道菜出魚,就變成出“愚”,用現在的長沙話來說,就是“出寶”,有了罵人的意思。
現在,知道第六道菜出魚的典故的人已經不多。但在長沙縣鄉村,仍有人固守“魚到酒止”的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