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學家、犯罪學家、犯罪心理學家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r,1836-1909)是犯罪生物學理論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論”包括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1)犯罪人通過許多體格和心理的異常現象區別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種的變種,一種人類學類型,一種退化現象;(3)犯罪人是一種返祖現象,是蛻變到低級的原始人類型;(4)犯罪行為有遺傳性,它從犯罪天賦中產生。 龍勃羅梭描述了天生犯罪人的特征,在生理特征方面,天生犯罪人具有異常大或異常小的頭骨,狹窄的額頭,大小不對稱的耳、眼睛、顏面,突出的腭骨等;在心理反應上,天生犯罪人最基本的特征是心理上的冷漠和精神上的無知覺狀態,并由此導致其同情和憐憫的道德意識衰退以及缺乏顧忌和自我良心譴責等。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類在進化過程前期野蠻人所具有的特征,這些特性通過隔世遺傳表現在現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龍勃羅梭認為犯罪是一種原始野蠻階段的返祖現象,犯罪心理活動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決定的。
“體型說”認為,人的體格類型可以影響其心理狀態,甚至會影響到犯罪心理的形成。德國的精神病學家克瑞齊梅爾(Ernst Kretschmer,1888-1964)和美國的謝爾頓(Sheldon W,1898-1977)是該學說的代表人物。克瑞齊梅爾在其《體型與性格》一書中,將人體體型分為瘦長型(無力型)、矮胖型、斗士型(健壯型或運動員型)三種,該書后來的版本中又增加了發育異常性(發育不良型)。他認為犯罪人中,一般是斗士型的多,矮胖型的少。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規律性,初犯多,容易改過自新而重返社會;而瘦長型人犯罪的主要類型是盜竊和詐騙;斗士型人犯罪傾向較大,且物欲強,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產生暴力性的財產犯罪和性犯罪。
“內分泌說”宣稱,由于內分泌腺對人體的新陳代謝、生長發育等生理功能起調節作用,因此,內分泌的失調,就會引起人的情緒、意志以至理智的變化,進而產生犯罪心理。在1921年出版的《內分泌控制人格》一書中,路易斯·伯曼認為內分泌腺的分泌狀況決定著人格的類型,并據此將人格分為六種類型:(1)腎上腺型;(2)甲狀腺型;(3)垂體型;(4)性腺型;(5)副甲狀腺型;(6)胸腺型。例如,甲狀腺亢進,會引起人的情感波動,易暴躁,甚至發生粗暴攻擊行為。20世紀中期以后,內分泌說主要對睪酮、月經與犯罪的關系作了研究。性激素的過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進,增強有力攻擊性,削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發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經期間由于性激素的變化,容易焦慮、煩躁、易怒、神經緊張,情緒的波動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染色體變異說”主張,人的染色體數量異常是導致犯罪行為發生的原因。通常情況下,人類的染色體正常的是46個,其中常染色體44個和性染色體2個。性染色體又分為X、Y兩種,X是女性染色體,Y是男性染色體,若性染色體的配合是XX,即為女性,性染色體的配合是XY,即為男性。該學說的代表人物特里西婭·雅各布斯(Patricia A.Jacobs)通過比較研究發現,有些男性的性染色體出現異常,即性染色體中多了一個X或Y而成為XYY或XXY時,就容易出現情緒躁動、理智難以控制、攻擊性強等的心理特點,從而容易產生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行為,且初次犯罪的時間早。但有的研究者認為,雖然有些人的性染色體異常,但并沒有犯罪;而有些性染色體異常的罪犯,暴力犯罪比染色體正常的犯罪人少得多。因此,在統計學上目前還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與染色體異常有密切的關系。
“腦電波說”表明,犯罪行為的發生與腦電波的異常有關。人類的大腦皮層存在著連續不斷的電活動,如果將引導電極安放在頭皮上,可以記錄出大腦的電活動,所記錄到的大腦電活動的圖形稱為腦電圖;而通過腦電圖儀記錄在頭皮上兩點電極的電位變化,就叫腦電波。根據腦電圖波形的頻率和振幅的不同,可將正常的腦電圖分為四種基本波形:α波(alpha)在清醒、安靜狀態下出現,β波(beta)大腦皮層處于活動狀態時出現,θ波(theta)在情緒緊張或困倦時出現,δ波(deita)在睡眠、極度疲勞或麻醉狀態時出現。持腦電波學說的學者認為,犯罪行為的發生與腦電波的異常有關,特別是δ波與犯罪關系密切。當行為人處于情緒過度緊張或極度困乏時,δ波出現,這時人會出現情緒波動,而此時的意識控制力很弱,會聽任沖動的發生,因而,在δ波狀態下,容易導致沖動性、爆發性的犯罪行為發生。然而,有學者對此學說提出了異議,認為腦電波的異常不能作為判斷犯罪者的標準。因為一般檢查犯罪人的腦電波是在其犯罪以后進行的,怎能用事后的檢測來研究行為時的犯罪心理?這是不科學的。
此外,人們還廣泛探討了遺傳、種族、生物化學以及神經生理等因素與犯罪的關系??偟膩砜矗缸锏纳飳W派理論將犯罪心理產生的原因歸結為人的生理因素,認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生理因素異于常人。顯然,這種結論是極其片面的。因為人不僅具有生物屬性,更具有社會屬性。犯罪心理的產生,犯罪行為的實施,雖然離不開作為物質前提和基礎的生理因素,但真正起決定作用的還是社會生活條件和人的主觀能動性。犯罪生物學派理論把一些局部的、間接的生理作用夸大為整體的、直接的作用,忽視和否認社會因素對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的影響,顯然是不夠科學的。不過,現代科學技術已經證明,人的生理因素與其犯罪行為的發生有一定的關系,但并不是犯罪的決定因素,更不是犯罪的“原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