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檢察院、法院工作人員枉法追訴和裁判

從起訴書可以看出,桐柏縣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前的審查起訴期間是2016年8月19日至9月14日。案外第三人盛猛申請重新鑒定的日期是2016年7月1日,桐柏縣公安局依據盛猛的申請于2016年7月21日聘請價格認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宛價認核字[2016]第6號”復核決定書依據的是桐柏縣公安局2016年7月21日出具的《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2016】0008號。


辯護人與公訴人溝通信息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 ? ? ? 北京市瑞凱律師事務所接受盛正江親屬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經過會見當事人和仔細查閱本案的卷宗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審,現依據本案的事實、證據,特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本人對自己的盜竊行為供認不諱,辯護人對本案的定性無異議,但是對本案相關證據以及量刑情節有異議。

? ? ? ? 公訴方指控被告人盜竊數額為46300元證據不足。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復核決定書“宛價認核字[2016]第6號”對被告人盛正江本人無法律效力;桐柏縣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桐價定字[2016]第45號”依據的是桐柏縣車管所登記的RQ0068的信息,而此信息并無實物存在;被盜車輛系拼(組)裝車,國家法律嚴禁進入市場,所以無價可循。

具體如下:

? ? ? ? 一、“宛價認核字[2016]第6號”對被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 ? ? ? 2016年6月20日桐柏縣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桐價定字[2016]第45號”鑒定結論出來后,根據“桐公(刑)鑒通字[2016]0055號”通知書規定,只有被通知人盛正江、魯軍有權對鑒定結論的異議提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申請(證據卷第81頁)。偵查機關分別于2016年6月20日10:20分至10:30分(證據卷第16頁倒數第5行)、2016年7月7日15:45分至16:05分(證據卷第22頁倒數第12行)訊問過盛正江本人,其均明確表態“不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我不要求”,雖然其說“看我兒子是啥意見”,但他本人并無明確授權給其兒子盛猛,盛正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權利義務只能由他本人或者授權的人代為行使,其他人的主張對被告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 ? ? ? 二、桐柏縣價格認定中心依據車輛登記信息鑒定的車輛不存在,而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的車輛是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拼(組)裝車,故本案的物價鑒定結論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 ? ? ? 依據1馬力=0.735kw算,62.5kw=85馬力,桐柏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的依據是被盜車輛在車管所登記的信息。根據RQ0068號車在桐柏縣公安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登記的資料顯示:車輛品牌:力神,車輛型號為:XC5820CD2,排量/功率:3298ml/62.5kw,貨箱內部尺寸為:長3205、寬1880、高500mm,外形尺寸為:長5780、寬1990、高2290mm(辯方證據1)。經網上比對,該車發動機型號應為:4100QB-1A;發動機生產企業:昆明云內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發動機商標:3000(辯方證據2第8頁)。

? ? ? ? 而經南陽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被盜車輛的發動機型號為:YC6J180-21,排量/功率:6.494L/132kw,最大馬力:180馬力(辯方證據2第10頁),與車管所登記的信息完全不一致。

? ? ? ? 三、被盜車輛系國家法律嚴禁進入市場并嚴厲打擊的拼(組)裝車,根本無價可循。

? ? ? ? 被盜車主鄭某斌(魯某妻子)在公安的報案筆錄里說車“更換過一對電瓶”“更換過后面兩個輪胎”(證據卷第33頁第5行);被盜車主魯某說“(被盜汽車)沒有大修過”(證據卷第40頁第5行)。

? ? ? ? 通過對車輛管理所登記的信息、“力神自卸低速貨車XC5820CD2”公告信息和“玉柴YC6J180-21發動機”信息進行比對(如下圖所示),以及對力神公告信息里車的圖片(辯方證據3)和被盜車圖片(證據卷第70頁)進行比對,可以看出,被盜車輛為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拼(組)裝車,市場上根本沒有可做參考的價格。同時國家法律規定對買賣拼(組)裝車、駕駛拼(組)裝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力神與玉柴信息比對圖

? ? ? ? 四、車主報案后,經公安機關努力,已將被盜車輛追回并返回失主,損失已降至最低。

? ? ? ? 鑒于本案被盜車輛與在車管所登記的車輛不是同一臺車,而是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拼(組)裝車,無市場價可循,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

? ? ? ? 此致

桐柏縣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辯護人:胡貴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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