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6-day4|《議事規則》:提出討論事項

如何提出討論事項?

一切討論事項應該由一名會員以一項動議(motion)或者以向會議遞送一份通信的形式提交會議討論。

提出討論事項的前提:取得發言權(即,起立向會議主席打招呼)。一般由會議主席決定誰有發言權,做決定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會議討論的題目是某一會員動議的,此人有資格被認為有發言權;

2.在會議討論同一問題時,只要另一未對該問題發言的人要求發言,發過一次言的會員沒有資格再發言。

3.由于允許對立雙方輪流發言最有利于會議,會議主席在他知道要求發言的各人的立場而他們的要求不受上述原則約束時,應當給予與前一發言人意見相反者以優先權。

對于會議主席的決定,任何兩位會員可提出呼吁。如果對誰有權發言發生疑問,會議主席允許用投票決定這一問題——獲得最多數票者有發言權。

在指定一個會員發言之后,不能因呼呼問題,或一項休會動議,或為了任何目的而被會議主席或任何會員打斷。例外的是:

1.一項重新考慮的動議要求寫入記錄;

2.提出一個次序問題;

3.反對考慮此問題;

4.呼呼當天議程;

5.出現要求立即行動的特權問題。

只要在發言人發言終了后有人起立,會議主席不應承認當一會員正發言時起立和保持站著的那一會員有發言權。

當一會員取得發言權并提出合乎次序的可辯論動議時,如果它不曾立即得到附議,會議主席應當詢問動議是否有人附議(有意愿者只需說“我附議”),這時提動議者應當被認為有優先于其它會員的發言權。

一個問題在會議主席陳述之后,由會議掌握辯論;如果有人反對,動議者不能撤銷或修改它,除非得到會議許可,或動議一項修正案。

圖片發自簡書App

一個經久不變的議事原則

多數做出決定,雖則應當聽取少數人的意見并且保護未出席人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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