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規定》將微信公眾號、網絡直播等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同時明確,互聯網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并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并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新版《規定》明確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指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均應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規定》中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同時,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而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規定》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從業人員資質也作了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在內容管理方面,《規定》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以及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互聯網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并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并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規定》還指出,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