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身邊的居委會是什么樣的組織

查百科,居委會,全稱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鎮的分區(即社區)的居民組織,地位類似于農業區的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居委會是社區委員會中“三委”之一。社區委員會的“三委”,是指社區黨委(或黨總支、黨支部)、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社區黨委(或黨總支、黨支部)是指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在社區之中成立的、以全體社區黨員為組織對象的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目前,居委會主任一般由社區黨委書記擔任,為居委會法定代表人。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社區居委會工作任務如下: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綜上所述,我們小區業主身邊的居委會并不是具行政管轄權的政府機構,而應是由廣大業主在內的全體居民選舉產生的為群眾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然而,在我們小區業主身邊,諸多居委會成員法制觀念不健全,總喜歡以舊衙門官員自居,在日常工作中擺不正自身位置,在應該做的服務工作中缺位,在不應該做的事情上亂作為,甚至胡作非為!使居委會成為社區工作諸亂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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