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今天因為訂酒店的事情又覺得自己好傻。定了17號的酒店,特地選了個限時取消的來訂,但是訂的時候明明覺得是16日前可取消,今天上了去哪兒看了一下,才知道是6號之前可取消。由于簽注還未拿到,不知道周末是否能夠順利出行,酒店又突然變成不可取消,生氣得很。不論是對去哪兒,還是對自己。
之后研究了相關案例,發現這種情況層出不窮,“不可取消”幾乎成平臺的標配,投訴也是屢見不鮮?!安豢扇∠钡囊巹t,其實排除了消費者解除和變更合同的權利。這種做法違反了消法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霸王條款;若平臺辯稱其并未排除消費者取消訂單的權利,只是將消費者的付款作為違約金扣除,也違反了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所以平臺的這種格式條款,作為消費者是可以主張無效的。今天跟LG說,如果真的無法成行,一定要和去哪兒死磕到底,來維護我作為一個法律人的榮耀。(某人王者農藥玩多了)
更主要的是好好調整自己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