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的筆記與思考之一:總覽

《法學方法論》總覽

一、引論

在筆者推薦完書籍之后,有很多愛好學習的民法人,詢問筆者,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怎么讀?怎么學習?是否對我從事民法實務工作有幫助?

以上的機緣巧合,激發了筆者書寫關于拉倫茨《法學方法論》的一些列學習方法與思考。另外,在筆者從事法律工作將近5年的時間里,深刻的感受到民法實務中方法的重要性,借此機會,對筆者過往的困惑和看法寫下來,亦未嘗不可。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是截止今天為止,最好的方法論經典著作。讀者切不可盡信筆者的思考,尚需回歸經典讀物。

二、《法學方法論》在說什么?

1、《法學方法論》論說的具體內容

拉倫茨的這本著作大概有300多頁,分為引論和七個章節。每一個章節,都在處理法學方法中的經典命題,如法學方法論的哲學基礎、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客體、法條、案件事實如何形成、法律的解釋、法官造法、法學概念及體系等。

2、《法學方法論》論說的線索:通過方法對價值判斷進行審查和批評

拉倫茨的這本著作,實際上是圍繞通過什么樣的方法展開“法學”的思考,因為“法學”的思考,通常包含了價值判斷。

而根據當時以及現在的科學標準,價值判斷是不能進行客觀、理性思考的。故對于“法學”不存在科學的方法,其僅僅是判斷者個人確信的表達。

拉倫茨教授認為,這種觀點雖然對于“法學”的認識有一部分真理性的內容,但不可忽略的是,法律家處理問題可以依據一定的方法,而且這種方法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前被使用過的。故本著作旨在研究這種方法。

這種方法可以理解及轉述既定的價值判斷,且進一步的評價行為,至少在一定的界限內,以這些先決的價值判斷為準則。也就說,這種方法發揮作用的邏輯:法律規定了既定的價值判斷—法學方法對這些價值進行理解或者轉述—評價行為以價值判斷為基礎。這樣下來的話,價值判斷本身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并進行合理的批評。

二、《法學方法論》如何展開?

《法學方法論》的正文部分一共有七章,每一章都有各自的論述主題和內容。實際上,從第一章到底七章,是依照如下的內容展開的:

文獻綜述—法學—法條—案件事實—法律解釋—法官造法—法學概念及體系。

對此,文獻綜述、法學這兩部分,屬于本作者的導論和基礎部分,重點在于梳理各家文獻、論述“法學”這一研究客體,為后五部分本論的展開打好基礎。

從法條開始,直到最后的概念及體系部分,均是論述法學方法的本體。這一部分,又可以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是法規整,即大前提的形成,包括法條、法學概念及體系;第二個是案件事實,即小前提的形成,包括案件事實的形成;第三個是法律適用,即大前提與小前提的來回流轉,包括法律解釋、法官造法。整個論述的哲學背景是規范—事實的對立和互動。

故作為讀者,最為重要的是領會、實踐本體論。

三、《法學方法論》與律師實務

依據筆者的切身經驗,目前的律師實務關注更多是律師專業知識、技巧和經驗三個方面。期間,很少有人強調法律解釋及適用方法的問題。尤其是在實習律師培訓的內容安排上,很少有關于法學方法的講述和安排。

在筆者經過將近5年多的法律實踐,深刻的領會到法學方法對律師實務的重要性,具體理由如下:

1、案件辦理的第一步,即事實的梳理及選取。無論是書寫代理思路,還是向客戶了解情況,律師無疑都會面對如何獲取事實、如何描述案件事實、如何補充事實的問題。在此,一方面需要法律知識和經驗的積累,其實更多的需要律師將知識進行一次實踐性的轉化。即運用一定的法學方法,將法條轉化為可操作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才能對與法條構成相關的事實及證據進行選取。

2、案件辦理的第二步,法律的檢索,需要律師進行與第一步相反的思考過程。即根據對事實的選取,對相應的法律、法規、案例、文章等進行檢索。這其中,涉及的正式法學方法中的事實指向性的法律思考過程。

3、案件辦理的第三步,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的往返流轉。這一部分涉及的是法學方法的核心,包括了事實的價值判斷、法律的解釋適用、法官造法、法律適用的邏輯規則等內容。

4、案件辦理過程中的證據搜集、補充、組織、舉證、質證活動,均需要法學方法為其提供思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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