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金
過去,商家提供的服務或者商品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只能在要求返還價款的同時要求對方給付一倍的賠償。這樣的規定,由于賠償比例過小,往往不足以對商家進行約束。
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商家提供的服務或者商品存在欺詐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在要求返還價款額的同時,向對方主張三倍的賠償,包括后續費用。
網購者的反悔權
當今,購物方式越發的多樣化,消費者購物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現場購物這一種形式,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網絡購物、電話購物、電視購物等非現場購物,新設立了“反悔權”。當然,該權利的行使并不是無期限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可以在七天內行使該權利,購買的商品無理由退還。
與此同時,為了維護小宗商品消費者的利益,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對該懲罰性賠償設置了下限,即最低賠償不得低于500元。
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過去,如果消費者剛剛購買了一個大件商品,發現產品有瑕疵而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根據舉證責任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會要求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這樣就往往涉及鑒定的問題,導致訴訟程序復雜、周期較長,普通消費者想通過訴訟程序維權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規定了:商品在六個月之內出現問題,生產廠家首先負有義務在此期間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產品質量合格,沒有問題。這樣的規定,更具有操作性、實踐性。例如:剛剛購買的新車,使用幾日后發現該車輛有質量問題而訴至法院,法院會先讓廠家通過檢測等方式來證明其車輛沒有任何問題。這也是新消法便利消費者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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