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作家李楓控訴郭敬明性騷擾和性侵犯?

即使李楓所說的情況屬實,此事件恐怕也很難追究郭敬明的刑事責任。

李楓在微博中提到,在中國法律中,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這個說法也對也不對:

一方面,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強奸罪”中的受害者僅限女性,法律尚不承認針對男性的性侵行為能構成強奸;

另一方面,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強制猥褻、侮辱罪”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里,強制猥褻的對象從原來的“婦女”改為“他人”,也就是擴大了受害者的范圍,男性也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罪的受害者。

然而,即便法律做出了修改,如果李楓所說的性侵事件發生在2010年左右的話(微博中提到的作品,出版時間為2010年),也基本不可能適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中有所謂“從舊兼從輕”原則:在當時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法律修改后構成了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從舊”。這是為了確保罪刑法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避免公民的合法行為在日后因為法律的變化而入罪。既然事發時的刑法并不認為威脅男性能構成強制猥褻罪,那么在2017年,就不能按照現行法律追究郭在當時所作所為的刑事責任。

退一步說,即使適用了更加有利于男性受害者的現行刑法,在今天想要再追究郭的刑事責任,在追訴期方面也面臨挑戰。刑罰第八十七條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

其中“五年以上”包括五年。



上述的強制猥褻、侮辱罪,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數,即法定最高刑為五年,追訴期為十年。李楓如果想提起控訴,必須得抓緊了,畢竟舉證調查也需要時間,再拖延下去,超過追訴期也無計可施。

有一種可能突破追訴期限制的事由,就是犯罪行為的連續或者繼續。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有證據能夠表明郭在未來幾年中持續實施性侵行為,那么追訴期的問題可能就沒這么嚴峻,但這已經超出了目前討論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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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分析,都引向同一個結論:即使李楓所說的情況完全屬實,郭也不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更何況,在“疑罪從無”的刑事領域,純靠口頭證詞是很難定罪的,而性侵案件的舉證又尤為困難,更何況時間還過去了這么多年呢?

反過來,李楓倒是可能會吃上民事訴訟官司,甚至被郭按照刑法中的誹謗罪(“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提起自訴。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應當是檢察院公訴的,但誹謗罪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自訴,郭的律師團隊不可能不會想到這一選項。

我無從揣度他人形式的動機,也沒有渠道去查明事實。但即使希望如此渺茫,而風險又如此巨大,李楓卻依然選擇發出聲音,可以說除了勇氣之外一無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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