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是怎么回事兒?在明律師告訴你!

導讀:在土地征收項目中,有一類項目常被冠以“土地儲備”的稱謂,似乎反映出其與一般征地項目會存在一定的不同之處。許多被征收人對此也有疑問:土地儲備項目需要有“一書四方案”“征地批文”這些一般征地項目所必須要有的報批、審批文件么?土地儲備項目在征收補償安置問題上是否有其特殊之處呢?本文,在明律師簡單明了地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土地儲備這個概念的法律依據,是2007年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三部門聯合發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其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說白了,土地儲備就是政府有規劃,某塊地將來要建設什么,但眼下沒有具體的項目。于是就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先把地納入土地儲備范圍“存起來”,回頭再用。

那么什么樣的土地能夠被儲備起來呢?包括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燕曉靜表示,土地儲備與土地征收之間的關系,從這一辦法中可以看得很明確。即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而言,政府必須先依法征收土地,之后才能實施所謂的土地儲備。也就是說,征地補償安置行為與土地儲備之間沒有相互影響的關系,而是邏輯上的先后關系。要征地,就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規定走報批程序,“一書四方案”和“征地批文”該有的都要有。而征地補償安置的標準只有一個,即已被《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所列入,中紀辦發〔2011〕8號文中所規定的“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一標準不會因為項目涉及“土地儲備”而發生任何動搖。實踐中,以“土地X級開發”名義開展的項目比比皆是,廣大被征收人完全沒必要被這些復雜、多變的說辭、叫法弄暈,只需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對涉案項目情況進行了解即可。只要發現其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無證施工”等情形的,就可以發動法律程序進行維權。

在明律師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從最樸素的角度看,國土資源部等三部門的《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級別,也就意味著從法律層面上它再怎么規定,都不能挑戰、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征收土地的程序和補償安置標準,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土地儲備,絕非征地領域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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