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該拯救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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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在的目的,是對罪人進行懲戒,還是喚醒人性的懺悔。

《虛無的十字架》是繼《白夜行》、《嫌疑人x的獻身》后閱讀的第三部作品。東野不僅長于推理,且直指人心。閱讀完后引發的不僅僅是一步步揭示真相后的豁然和贊嘆,更多是對犯罪背后所隱匿的各色人心的反思。

如若犯下故意殺人罪,是該讓犯人一命償一命,還是讓他用另一種方式贖罪。

如果犯人并沒有把死刑當做懲罰,而當做一種命運的解脫,至死也未曾反省,那死刑有何意義。如若使他用一生的時間贖罪,以“悔悟”為基,盡力去彌補過錯從而闡釋被允許生存的意義。那這樣是否對于受害者家屬來說,太過于殘忍與不公平。

死刑設立的意義,到底在哪里。

八歲小女兒被兇手蛭川殺害,在一審判決犯人為無期后,中原與濱剛賣掉房子提起上訴,下定決心要讓蛭川被判處死刑。死刑也許是一種寬慰。但當他們聽到“撤銷第一審的判決,判處被告死刑”時,反而增加了失落感。原本期待死刑確定會大快人心,但當他們完成了“復仇”的使命,人生便失去了目標和重心。中原和濱剛離婚,中原逃避痛苦辭職做了一名動物殯葬師。濱剛轉悲憤為行動成為自由撰稿人,參加“遺族會”,認定殺人兇手必須判處死刑,并為此寫書。但在手稿完成之時,慘遭殺害。

濱剛被殺害的原因是她要揭露一件被隱藏了21年的殺人案真相,“兇手,必須判處死刑。”

高中時史也和紗織交往,紗織不慎懷孕。分娩時,二人一同將剛落地的嬰兒殺害。之后,史也和紗織的人生便開始翻天覆地的變化。深重的罪孽無法脫懷,紗織出現了心理障礙,多次自殺未遂。史也成為一名兒科醫生,挽留無數小生命,同時為了贖罪,救了懷孕無路可走要自殺的花蕙,并與之結婚,將孩子視作親生。

濱剛發現了真相,來到史也家中勸說其自首。離開時被花蕙的父親作造殺害,作造自首。濱剛家人,同樣希望法律判其死刑。

死刑,死刑,死刑。

蛭川殺害中原和濱剛的女兒時是在假釋期。得知二審被判處死刑撤銷了上訴,他覺得:太麻煩了,懶得再上訴。殺人,被捕,假釋,再殺人,接受死刑。蛭川的思維像是上著發條。反省、認罪對他而言,是虛無的十字架。不判處死刑,和臨死都未曾反省。這二者,哪個對被害者家屬的傷害更深重。

史也二十一年前殺害了自己剛剛出生的孩子,他未曾遭到法律嚴懲,但這些年來,挽救了花蕙和小翔,挽救了無數素不相識的孩子。他背負的,是沉重且壓制一生的十字架。對于史也,是不是該接受法律的制裁。

有人會覺得,做惡就要有代價。即便史也贖罪,但孩子被他殺害是不爭的事實。不審判,不公平。

那,什么是審判?審判又是為了什么?

大多數人一定會回答,審判是為了使犯罪份子接受懲罰,使他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多么惡劣,給受害者及其家屬一個公平的交待,并且一次性的杜絕再犯可能性。

那,史也這幾十年來的行為,哪一個沒有達到這樣的要求。

或許也會有人這樣想,不否定史也的贖罪,從輕量刑即可,不一定死刑,但需要判刑。

我不否認判刑錯誤,只是,假設史也被判十年,當他重獲自由后,還有哪家醫院敢要他?似乎社會心理并未認可犯罪分子的重生。有犯罪記錄的人想尋求一份正常工作可能性不大,更何況是哪家醫院會雇一名殺過人的醫生。如果這樣,那意味著史也的贖罪會從救死扶傷轉變成對視冰冷的墻。

審判的意義,難道只是給犯罪分子一顆子彈或者一面墻?

大多數犯罪分子往往有前科,二次犯罪率居高不下,到底是因為喪失人性,屢教不改。還是因為,沒有重生的路?

法律在每個人心中都是神圣的存在,至高無上。所以我們無條件的遵守法律,侍奉法律,以法律為衡量一切的標準。

可我們有沒有問過,拋開維系社會方面,對于每個個體來說,什么才是執行死刑的意義,什么才是,制定法律的意義?

懲戒還是懺悔?付出代價還是行動贖罪?

以犯罪行為輕重性還是反省程度深淺性為量刑標準?那又拿何來衡量輕重,何來衡量深淺?

“這個殺人兇手在監獄里關多少年,就可以改邪歸正?”

這是法律不能規定的條例,是無法審判的問題。

事實上,法律最該拯救的,該是人心。

“也許人終究無法做出最完美的審判。”

白紙黑字可演繹邏輯和硬理,但終歸難以容納浮動的人心。

《虛無的十字架》最后結尾,由于無法找到嬰兒尸骨,不足以對史也和紗織提起上訴。

東野放了史也一馬。

史也背負的那座十字架重過了硬生生的子彈,和冷冰冰的墻壁。

一座真實而強有力的十字架,才該是法律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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