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農民工工資費用的涉稅管理

一、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的人工費成本分析

1. 營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稅率降低,對建筑勞務公司而言,營改增以后,按照稅法規定,建筑勞務公司按照11%征稅;營改增之前,建筑勞務公司是按照3%征稅的,相當于多了8%,所以建筑勞務公司的稅負相對來說是加重的。

稅法規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所以建筑勞務公司,跟總包公司簽合同,基本上都是簽清包工合同。

這樣一來,建筑勞務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實際上是按照3%/(1+3%)=2.91%來征稅的。即營改增以后,建筑勞務公司的稅率比營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 總包簽清包工合同更省稅

(1)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人工費可抵扣3%

對于總包而言,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并簽訂清包工合同,總承包公司的人工費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筑勞務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費必須要做成工資表的形式,這樣一來就無法抵扣,人工費純粹是按11%開給業主的。

(2)無需承擔工人社保費用

總包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營改增之前,工程項目的建安發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開的,地稅局往往在開建安發票的時候,已經一次性綜合扣除了工人工資里面的個人所得稅了。營改增以后,增值稅要回到公司注冊所在地來申報了,在公司注冊所在地開發票給對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資的個稅了。

依照勞動合同法來講,建筑企業與工地民工構成雇用與被雇傭的關系。如果建筑企業以工資表形式發放工人工資(不采用建筑勞務),按照規定,還需要給所有的工人繳納社保。這樣一來,施工企業將不堪重負。

因此,營改增以后,民工工資不能再走工資表形式,必須要走“跟建筑勞務公司簽清包工合同”。這樣是互惠互利,達到雙贏。故大型的建筑企業集團,可以考慮成立一家建筑勞務公司。

首先,跟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總包不需要買保險了,這叫勞務外包。直接建筑勞務公司開發票,總包公司直接進入工程施工,二級科目人工費就可以了,發票可以抵扣3%。

對于建筑勞務公司,按照2.91%計稅,同時還要為民工購買保險、繳社保,建筑勞務公司是更加負擔不起的。

二、建筑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形式使用農民工,多處受限

1、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人工費成本分析

根據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2規定,營改增以后,勞務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稅(建筑企業的人工費可以抵扣6%);

根據稅務總局文件,財稅2016年47號文件規定,營改增以后,勞務派遣公司也可以選擇差額計稅,就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單位拿到的所有的錢減去被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費用,得到的差額部分采用簡易計稅,按照5%征稅。

差額征稅稅額=差額/(1+5%)*5%

稅法規定,勞務派遣公司一旦選擇差額征稅,只能抵扣差額部分的稅,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職工的公司保險福利費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舉例:勞務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單位支付的人工費1000萬,其中800萬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資、福利費用。勞務派遣公司采用差額征稅。

勞務派遣公司差額征稅稅額=(1000萬-800萬)/(1+5%)*5%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總支付1000萬,只能收到800萬的普通發票和200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用來抵扣的,只有200萬的發票按照5%抵扣。對施工企業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2、采用勞務派遣多處受限

營改增以后,建筑企業是最好不要采用勞務派遣的。原因如下:

第一,選擇勞務派遣依然要負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第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總量的10%。(依照勞動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訂立勞動合同文書里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總和來計算的。)若是工地上勞務派遣的民工超過10%,是不合法的。

第三,依照勞動合同法暫行規定,勞務派遣員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任職(臨時性,指工作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這項規定也同樣限定使用勞務派遣員工。

因此,營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限制或終止使用勞務派遣,最好與建筑勞務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也就是說,建筑施工企業將人工費外包給建筑勞務公司更省成本。

三、建筑(勞務)公司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費用的合同簽訂技巧

第一,在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中,注明的工資必須是含社會保險的工資;

第二,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有社會保險事宜條款,該條款注明以下內容:

(1)民工自愿放棄在企業所在地的社保局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回其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繳納社會保險。

(2)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依法履行承擔民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每月將社會保險費用和工資按時足額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資卡。

(3)民工如果回其戶口所在地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用,則將有關社會保險繳納憑證交回公司保管備查,如果民工沒有回其戶口所在地社保所繳納社會保險,則今后有關社會保險爭議事項與本公司無關,一切責任由民工本人負責。

四、總承包方代發農民工工資的稅收風險及規避的合同簽訂技巧

1、法律依據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規定:

(1)實行農民工用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工程項目部應配備勞資專管員,留存每名農民工身份證、勞動合同書等復印件;健全農民工進退場、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

(2)推行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工資制度。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并負責將工資卡發放至農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

2、涉稅風險分析

由于建筑總承包企業通過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代勞務分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而含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服務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發票是勞務分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開給建筑總承包企業,然后,總承包企業將其代發農民工工資從其支付的分包款中進行抵減。

這就出現了資金流水的金額不票面金額與資金流水金額不相等,即資金流與票流不統一現象。總承包企業將有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風險。

3、涉稅風險規避的合同簽訂技巧

為此,總承包企業在與勞務分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專門有一條“農民工工資支付條款”。該條款必須明確以下幾條:

(1)農民工工資實行建筑總承包方代發制度。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并負責將工資卡發放至農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支付銀行卡。

(2)建筑分包企業在向建筑總承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打印“含總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元”,建筑總承包方將銀行蓋章的農民工資發放流水單交給分包方,分包方將該銀行蓋章的農民工資發放流水單與增值稅發票存根聯一同裝訂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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