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密關系》之——暴力中的性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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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板印象提示我們,女性的親密暴力要少于男性,但事實卻是反方向的;女性對她們的伴侶實施身體暴力的可能性實際上要稍多于男性。

大多數伴侶暴力的研究并沒有確定個體的行為在本質上屬于冒犯性的還是防衛性的;如果某位男性發起了身體攻擊,而其女性伴侶反擊,則雙方都可能在實施某些暴力,但暴力發生的情境不同。

兩性暴力行為的嚴重程度一般也存在差異。女性更可能丟東西、腳踢、嘴咬或拳打她們的伴侶,而男性則更可能掐脖子和毒打他們的伴侶。

所以,毫無疑問男性更可能造成某些傷害;發生伴侶暴力時,大部分傷害(62%)的受害者是女性。男性也比女性更加可能強暴或謀殺他們的伴侶。男性比女性更加具有攻擊性。

女性和男性一樣具有暴力傾向,但她們不太可能造成身體受傷,也不太可能利用暴力作為持續影響和支配他人的工具。兩性在SCV情境下的行為表現很類似,但絕大部分的親密恐嚇者(89%)是男性。

而當女性成為親密恐嚇的受害者,她們一般會面對持續的暴力,這通常給她們造成傷害。為什么男性有時會訴諸暴力以控制他們的女性伴侶?

暴力的相關因素

仔細思考親密伴侶暴力就會發現情境性伴侶暴力和親密恐嚇的區別。親密關系中大部分暴力行為來自于自我控制的沖動失控(即SCV),但有些暴力則是無情地征服自己伴侶計劃的一部分(即IT)。更重要的是,SCV和IT的起源貌似并不同。

情境性伴侶暴力

親密伴侶暴力的兩種類型都很復雜,來源于各種交叉重疊的影響因素。把SCV的影響因素分為三類:引起伴侶一方或雙方挫敗或緊張不安的激發因素、使伴侶更有可能體驗到暴力沖動的促動因素和鼓勵伴侶戒除沖動行為的抑制因素。

當我們感到憤怒時,大多數人都體驗到暴力沖動,卻不會根據沖動來行動。K我們之所以能戒除暴力,要么是刺激我們發狂的促動因素太微弱,要么是因為勸阻我們采取暴力行為的抑制因素太強大。

這些影響因素具體有哪些種類?芬克爾認為,促動因素和抑制因素都是具有背景性、傾向性、關系性或情境性的特點。

背景性因素包括關系所處的環境因素比如文化規范、經濟狀況和家庭經驗。傾向性因素包括傾向特質、持久的信念。關系性因素指伴侶關系當前的狀態。情境性因素包括當前即時的環境。

激發因素。情境性伴侶暴力的路徑始于引起伴侶一方或雙方爭吵或憤怒的激發因素。伴侶交往中任何引起沮喪或惱怒的因素都會啟動這一模型:令人嫉妒的事件、過去或剛發現的背叛、真實或臆想的拒絕,或者任何加劇沖突的惱人事件[插圖]都夠了。但特別強烈的激發源是伴侶的言語或身體虐待:如果伴侶先詛咒或打人,我們尤其可能變得敵對。

SCV發生的I立方模型

如果對模型中提出的3個問題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話,情境性伴侶暴力就可能發生。如果任何一個回答是“否定”的話,暴力就不可能發生。每個問題上的因素示例并非全部列舉。暴力的根源很多,選擇模型中的例子只是因為它們跟關系科學更有關聯、更加典型。

資料來源:Finkel,2008.

促動因素。有人火冒三丈時,促動因素就變得非常重要。某些使人傾向暴力的因素源于個體生命早期的事件。比如,幼時目睹父母之間的暴力(Milletich et al.,2010),長期接觸太多攻擊性的媒介(如暴力電影和視頻游戲)(Coyne et al.,2010),這樣的人更可能實施IPV。另一些促動因素是持久的個人特征。脾氣暴躁、容易發怒(Dutton,2010)或者神經質得分高的人(Hellmuth & McNulty,2008)也都容易發生親密暴力。具有性別刻板印象的傳統男性(Stith et al.,2004)和不時默認暴力為正常做事方式的人(Robertson & Murachver,2009)一樣容易發生親密暴力。(故而在這種嚴酷的形勢下也看到一絲光明:某些預先決定人們暴力傾向的個人特征都是相對容易改變的態度[Neighbors et al.,2010]。)然而,促動因素亦可來源于伴侶之間的互動模式;比如,溝通技能低下的伴侶(Simpson, Doss et al.,2007)或依戀類型不匹配的伴侶(Doumas et al.,2008)也更可能發生IPV。[插圖](最麻煩的錯誤匹配是回避親密高的男性和憂慮被棄的女性;他們可能彼此要折騰到筋疲力盡為止,因為這樣配對的伴侶更具暴力傾向。)最后環境也重要:工作或學習上的壓力(Gormley & Lopez,2010)或者悶熱、嘈雜、不舒服的環境(Larrick et al.,2011)也會讓人變得易怒。

抑制因素。可以推測,上述所有因素都會激起個體的暴力沖動,但抑制因素可以抵消攻擊的強烈欲望。再次看到,這些因素種類繁多。在倡導男女平等的文化里暴力不太可能發生(Archer,2006),盡責的人在憤怒時與其他人相比不太可能發動攻擊(Jensen-Campbell et al.,2007),所以文化和個體差異都牽涉其中。特別重要的個人特征是性格層面的自控能力。大體能控制自己沖動的人在受到挑釁時較少有暴力表現;在一項研究中,美國北卡羅來納州自控能力低的少年對戀愛對象暴力行為是自控能力高的少年的7.5倍(Finkel et al.,2009)。[插圖]此外,具有高超問題解決技能的伴侶(Hellmuth & McNulty,2008)和對自己的親密關系滿意的伴侶(Fournier et al.,2011)不太可能進行暴力侵犯,清醒的人也更容易安靜下來;不要懷疑,飲酒會助長IPV(Graham et al.,2011)。我們還要注意親密關系的承諾在SCV中的作用:對伴侶的承諾使得暴力更不可能發生(Slotter et al.,2011),所以配偶比同居的伴侶更少發生暴力(Brownridge,2010)。另外,這里提到的各種因素在婚姻和戀愛中似乎應該起著類似的作用(如Gover et al.,2008)。

因此,I立方模型主張,激發因素與促動因素一起引起攻擊的強烈欲望,但如果抑制因素強大,人們并不會表現出暴力行為。然而,如果抑制因素微弱,就會發生暴力,如果抑制因素非常微弱,相對較小的刺激就足以引發親密暴力。更重要的是,情境性伴侶暴力發生的環境既受到短暫而多變因素的影響,又受到穩定而持久的傾向性和背景性因素的影響。即使伴侶雙方都不特別有暴力傾向,如果非常生氣也可能爆發SCV。

但這里的關鍵問題是:如果IPV發生一次,會再次發生嗎?遺憾的是,這個問題最聰明的回答是“會”。在全美進行的一項大型調查發現,曾在一段愛情關系中發生暴力行為的人,只有30%的人在5年后的第二段不同的愛情關系中再次發生暴力行為;大部分發生SCV的人(有時因為伴侶先攻擊才還擊),一旦更換伴侶就不會再持續發生暴力行為(Whitaker et al.,2010)。另一方面,親密關系一旦爆發暴力,就往往會再次發生。一項對新婚夫妻的研究發現,男子如果在訂婚時進行過身體攻擊,在婚后30個月里有76%的人會再施加暴力,而且暴力行為還很嚴重(Lorber & O'Leary,2004)。親密暴力偶爾是孤立的事件——但一旦發生,更多情況下會持續,至少會零星地再發。這就是更長期、甚至更危險的IPV——親密恐嚇尤其真實的一面。

親密恐嚇

I立方模型也有助于解釋親密恐嚇(Finkel & Eckhardt,2012),但各種影響因素并不相同。親密恐嚇根源上的影響因素好像比激發SCV的因素更持久,恐嚇自己伴侶的人大體分為兩類(Holtsworth-Munroe & Meehan,2005)。有些人相當笨拙而可憐,因而他們采取暴力和傷害威脅只是防止伴侶離開自己的拙劣手段。另一些人則更加惡毒;他們反社會或相當自戀,暴力只是他們用來達成心愿的另一個工具而已(Fowler & Westen,2011)。

進行親密恐嚇的男性并非在一夜之間就變得殘暴。他們往往目睹了父母之間的暴力沖突,或者自己遭到過性虐待(Afifi et al.,2009),成長于教導傳統性別角色的家庭,對女性相當敵視和仇恨(Liebold & McConnell,2004);他們比其他男性更可能視女性為對手,把女性當作滿足和娛樂自己的工具。因此,甚至在親密關系剛開始時,他們就比大多數男性更多地采取監視和暴力行為(Williams & Frieze,2005),他們一般具有攻擊性,會虐待他們的伴侶和寵物(Simmons & Lehmann,2007)。男性是否可能成為施虐者通常在一開始就有很明顯的信號。

這些乖戾的態度常常和無能感結合在一起,使得暴力似乎成為恐嚇者為數不多的一個權力來源(Bosson et al.,2009)。他們常常感到智力上不如伴侶(Moore et al.,2008),具有低自尊(Cowan & Mills,2004),這通常是因為他們貧困所致;低收入家庭暴力的發生比富裕家庭更加普遍(Cunradi et al.,2002)。當然,有些施虐的伴侶是有錢人,有著很強的自尊,他們只是太過卑劣;不過,平均而言,親密恐嚇者并不富有,他們控制的其他資源很少,所以轉而求助于強迫權力。

親密恐嚇最可怕的一面是這種攻擊性能傳給后代,在暴力家庭長大的孩子更可能有暴力傾向(Gover et al.,2008)。然而這種循環并非不可避免。的確,我這里描述了引起暴力的危險因素,但并不是說這些因素一出現暴力就必然發生。最暴力的美國父母的兒子比沒有暴力傾向的父母的兒子多10倍的可能性毆打自己的妻子。然而即使在這一極端群體中,在過去的12個月里只有20%的人發生了嚴重的暴力行為;其他80%的人在親密關系中并沒有表現出任何嚴重的暴力行為(Johnson,2008)。因此,來自暴力家庭的兒童更可能表現出不端行為,但也有許多這樣的兒童從來不會出現暴力問題。不過,他們爆發暴力的風險在增加,這令人擔憂;在家庭暴力的循環中,施虐者的遺毒實際上在他們死后還在延續。

暴力的基本原理

總的來說,進行親密恐嚇的男性似乎贊成男性規則,憑此提升他對女性的權威,但許多男性對此卻又感到能力不足;他們“常常感到自己不符合這些規則的要求,甚至為此感到恐懼。為了支撐起他們男性的自我概念,他們可能試圖控制別人,尤其是那些身體上比他們弱小的人”(Wood,2004,p.558)。這類男性是否實際上認識到他們在虐待別人,或者他們是否認為使用暴力是男性對待女性的慣常手段?

茱莉亞·沃德(Julia Wood)訪談了22位因虐待女伴而被監禁的男性,從而洞察了他們的想法(Wood,2004)。所有男性都認為他們的行為是對伴侶不敬的合乎情理的反應,都提到他們伴侶的挑釁才是他們虐待的起因。他們還感到男性理應比女性強勢、優秀,所以他們有權利使用暴力來控制和處罰女性。另一方面,大多數人認為他們并非“真正”地虐待妻子,因為他們傷害妻子時并未感到快樂,也控制了自己虐待的程度,并未全力施虐。一個家伙只有一次刺傷了他的妻子,另一位則殘暴地毒打了他的妻子卻聲稱未盡其全力。可能正是由于這些詭辯的理由,只有約一半的男性對他們的行為表示了遺憾和后悔。他們都明白自己的行為違法,但卻未必相信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

專欄12.3 死纏爛打——討厭的侵犯

在某些親密關系中還會發生另外一種令人不悅的行為,即侵犯式地追求別人——通常是以前的伴侶——而被追求者并不想與之交往。在美國“死纏爛打”(stalking)的法律定義大部分涉及對不情愿的對象進行重復的、惡意的跟蹤和騷擾,可能包括(取決于各州法律)不想要的電話和信件、監視和其他對隱私的侵犯(Shannon,2009)。

美國各州都有針對死纏爛打的法律,并且理由充分:全美調查發現7% 的女性和2% 的男性都曾經成為恐怖而“有點危險的”被騷擾對象(Basile et al.,2006)。而側重于更廣泛的不想要的溝通及其他侵犯的研究都趨向同樣的估計,五分之二的女性和七分之一的男性都曾受到持久追求者討厭的騷擾。死纏爛打的大多數受害者(75%)都是女性,并且騷擾者一般是男性(Spitzberg et al.,2010)。

為什么人們會追求不想與他們發生瓜葛的人?有各種原因,因為存在各種各樣的死纏爛打者;正如芬奇(Finch,2001)的生動描述,騷擾者可能懷有惡意、瘋狂或悲觀。他們可能由復仇的愿望或嫉妒的占有欲所激發,希望威脅或控制他們的目標(Davis et al.,2011)。的確,約有一半的死纏爛打者在愛情關系結束后仍追求以前的伴侶,他們往往是不安全、難相處和懷有敵意的男性,自尊程度很低,對別人的拒絕非常敏感(Kamphuis et al.,2004)。另一種可能是,死纏爛打者可能有點瘋狂(McEwan et al.,2009),對僅僅只有一面之緣的人或根本不認識的人著迷,約有十分之一的死纏爛打者與他們追求的目標根本不認識。或者,最后一種可能,他們或許孤獨,缺乏社交技能,沒有能力也沒有希望,妄想與人建立親密關系(Duntley &Buss,2011)。四分之一的死纏爛打者是鄰居、同事或者其他熟人諸如教師、銀行柜員或者汽車機械師,他們常常錯誤地認為他們的受害者對他們也感興趣,甚至在被人警告“滾開”時仍這樣固執(Sinclair &Frieze,2005)。

死纏爛打可不是什么無關痛癢的小事。要擺脫騷擾非常困難,假如牽涉到現代科技尤其如此;曾有個案例,有位騷擾者暗地里在受害者的汽車里安裝了全球衛星定位傳感器,所以他總是能知道她在哪里(Southworth et al.,2007)。面對這類騷擾,受害者常常變得焦慮和恐懼,甚至更糟糕的是,約有三分之一的個案發生了身體暴力。一半的受害者報了警(Spitzberg& Cupach,2007)。因此,親密關系另一陰暗的代價是當伴侶一方想要退出時,親密關系并不會完全結束。

面對如此待遇女性又是怎樣想的呢?研究者(Lloyd & Emery,2000)回顧了大量親密暴力的文獻,發現女性在遭遇這些親密攻擊時通常會感到吃驚,往往會努力去理解它。她們受到愛情規范的影響,鼓勵她們“原諒并忘掉”,她們還在文化規范下掙扎,認為她們的困境完全是咎由自取。所以她們“一直問自己為什么要和錯誤的男人出去約會,在知道他的火爆脾氣后為什么要惹他生氣,或者為什么她們總是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點”(Lloyd & Emery,2000,p.508)。由于這些原因,女性感到被人背叛,但她們有時還會因伴侶的攻擊而責備自己,并且由于羞恥、幼稚或者無知,她們常常對自己的苦難保持沉默。

總而言之,親密恐嚇對受害一方造成了恐懼和傷害。身體受傷已夠糟糕的了,但受害者還會受到負面心理后果的傷害:自尊程度降低,對男性失去信任,甚至會患上抑郁癥和創傷后應激障礙(Mechanic et al.,2008)。親密暴力還導致嚴重的社會代價;飽受打擊的女性常常被迫離開工作崗位,當暴力迫使她們離家出走時有些人還會變得無家可歸。從最基本的層面來看,親密暴力使得伴侶關系更加惡化,一點也不稱心如意。親密關系的結束遲早會發生(Lawrence & Bradbury,2007)。

受害者不離開的原因

的確,親密暴力使得許多人離開了他們的伴侶。一項研究(Campbell et al.,1994)跟蹤了被虐待的婦女兩年半,發現在研究結束的時候:

43%的人離開了原來的伴侶,要么一個人過(20%),要么建立新的沒有虐待的親密關系(23%);

23%的人繼續與她們的伴侶一起生活,但成功地結束了暴力至少已有1年以上;

33%的人仍然處在虐待的親密關系之中,要么成為受害者(25%),要么既是受害者又是施虐者(8%)

于是,在這個研究樣本中,只有三分之一的女性仍然停留在虐待的伴侶關系之中。要擺脫虐待的親密關系常常需要毅力和決心,但無論如何,大多數人都會這樣做。但是為什么并非所有的受害者都會離開迫害她們的人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很簡單。她們不離開是因為盡管存在虐待,她們并不認為離開對她們更有好處(Edwards et al.,2011)。[插圖]離開的決定很復雜。有些暴力伴侶也在部分時間里顯得甜蜜而又可愛,間歇的暴力可能只是個體對親密關系抱怨的偶爾宣泄而已(Marshall et al.,2000)。離開的代價看來也很高;個體在親密關系的任何投入都將化為烏有,替代伴侶貌似也很黯淡(Rusbult & Martz,1995)。個體的經濟狀況在這方面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失業,則離開家庭的經濟支出可能太過龐大而無法承擔。

如果她們對親密關系的經濟依賴和心理忠誠并不太高,但害怕發生更為嚴重的暴力,這也可能使親密恐嚇的受害者不敢離去。如果她們試圖離開丈夫,一些具有攻擊性和控制欲強的丈夫可能對他們的妻子報以極端的憤怒反應(Tanha et al.,2010)。這類報復和威脅提示我們,應該盡一切努力援助和保護那些試圖逃離施虐伴侶強迫權力的人們。

最后,我們仍需承認很不幸的事實,有些人不離開暴力伴侶是因為她們不想離開。憂慮被棄高的女性容易被占有欲和控制欲強的男性所吸引。男性的侵犯式的嫉妒和監視使焦慮的伴侶感到安心,他仍然關心自己。荒謬的是,這種依戀類型的女性在過去遭遇的心理虐待越多,就越偏愛施虐的男性(Zayas & Shoda,2007)。并且,這樣的男性也反過來也偏愛焦慮的女性,可能是因為她們能容忍他們的虐待。于是,在親密關系中男性控制并支配著恭順的伴侶,這適合于某些特殊的伴侶,但對于大多數人而言卻無法容忍。然而,如果這類關系中的女性開始珍重自己,她們也可能認識到伴侶對待她們殘酷、不公的行為無法接受(Chang-Schneider & Swann,2006)。權力是得償所愿的重要手段,但暴力不應該牽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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