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三日后能否按照《刑訴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五條延長一日至四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guī)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xù)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xù)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 ? ?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釋義與實務指南將該條稱為【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限】
《刑訴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 ? ? ?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案例應用版)將該條稱為【提請批捕對其審查處理】。
? ? ? ? 危險駕駛罪因最高刑為拘役,故該罪不需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除非違反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相關規(guī)定并情節(jié)嚴重。《八十九條》與《一百二十五條》適用的前提是該罪需要報請批捕。筆者認為,涉嫌危險駕駛罪已刑事拘留三日,公安機關就不應再延長拘留期限一至四日。
? ? ? ? 實踐中,偵查機關常會以案件偵查需要,報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危險駕駛的犯罪嫌疑人延長刑事拘留4日。偵查機關變更拘留期限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只有《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第7條對辦案時限有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情況特殊的,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這里的辦案期限顯然也不是拘留期限。即使延長辦案時限也不必是《八十九條》的一至四日。顯然第7條也不是實踐中刑拘七日的法律依據(jù)。
? ? ? ? 從《刑訴法》八十九條規(guī)定的立法考慮出發(fā),有關機關在報請批準逮捕和審查批準逮捕時,應當盡量縮短期限,不能一律適用最長期限的規(guī)定。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決定書后的三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在取消收容審查措施的同時,考慮到刑事訴訟規(guī)定中的拘留后提請批準逮捕和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限過短,而且逮捕條件規(guī)定較嚴格,對有些較為復雜的案件,公安機關難以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請批準逮捕的情況,為解決實踐中的困難,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作了修改,區(qū)別不同情況,對拘留后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限作了調(diào)整。所以,在實踐中,也應當區(qū)別情況進行適用。
? ? ? ? 從《八十九條》的歷史看,79年、96年刑訴法都是為報請逮捕調(diào)整合理偵查時間而設置拘留期限。在刑法實施很長時間里都是不存在不適用逮捕的罪名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才增設危險駕駛罪。2012年《刑訴法》未對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拘留期限進行明確規(guī)定。按照2012年《刑訴法》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于危險駕駛的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只能為三日。三日內(nèi)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應當依法辦理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手續(xù)。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強制措施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