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專業指導:
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副會長、法醫精神病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 賈福軍主任法醫師
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心理學博士 張蔚
昨天晚上的一則消息讓我難受了很久,深圳寶安區西鄉沃爾瑪的砍人事件。
那么血腥的場面,那么小的孩子,這喪心病狂的兇手,他怎么下得去手?!
今天早上的新聞稱,昨晚的惡性事件造成2人死亡,9人受傷。嫌疑人蔣某某(男,30歲,重慶人)被抓獲,經警方初審,蔣某某無固定職業,系單獨作案。
根據媒體的報道,蔣某某的家屬說,他是精神病患者。
網友們炸了鍋,如果確實是精神病患者,那蔣某某很可能免除刑事責任,這11名傷亡的群眾,真的是飛來橫禍無妄之災!
所以假如蔣某某的家屬確實提出他是精神病患者,那么接下來的精神病鑒定,將會是重中之重。
與該案件相關的鑒定相信接下來會嚴格按照司法程序進行。我們現在只對大家關注的精神病鑒定做一些科普。
首先,蔣某某攻擊的目標并沒有特定性,而是“見誰砍誰”,也許是報復社會,也許不是。
而在他實施攻擊之前,有什么刺激他的人和觸發事件?現在還有待調查。
因為大部分精神病人一般在沒有被觸發的時候都是安靜的,被刺激后才有攻擊性。造成觸發事件的人,如果確認教唆犯罪,也會被追究責任。
怎么鑒定蔣某某有沒有精神病?以及在事發時剛好精神病發作?
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精神病犯罪都會被免責,要看當時的辨別能力和行為能力。
按照常規流程,需要公檢法或律師事務所提出鑒定申請→由鑒定機構獨立鑒定→鑒定意見最后由法院決定是否采信。
在鑒定中,會進行精神病的測試,由很多的專業心理測試組成,不同的行為可能會安排不同的組合。
整個設計會比較科學嚴謹,流程也較為繁瑣復雜,通常情況下,需要15天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專家組下結論不會只根據事后的測試題,而是多種檢查測試并用,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調查嫌疑人的過往病史,還要對當事人進行深入面談多次。
精神病有很多種,除非嫌疑人有超級強大的精神科醫學背景和刑事案件反偵察能力,否則在一般情況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假如蔣某某是精神病患者,依據《刑法》,責任能力的評定有以下幾種: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于疾病的發作期且危害行為與精神癥狀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可以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危害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實施危害行為,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社會功能良好,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假如蔣某某不是精神病患者,那么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我們也將持續關注該事件的后續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