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看到個提問想起的,簡言之,就是國家有讓房價下降的動機么?有些思緒,試寫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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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論,房價和國家,還有地方稅費收入的利益訴求是一致的,比起下降,反而更有尋求上升的動機。
所以,僅對問題,應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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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沒有僅用稅收,就在于政府收入的多元,稅收、政府性基金、收費,還有利潤上繳等,都是其收入構成。
對于房價中的稅費占比,6成以上可能是基礎,有研究給出的最高會到8成,在這做個大致試算:
住宅開工建造:
一套普通住宅中,50%左右用來繳納土地出讓金和進行拆遷補償安置,在地價高企地區區域,這一數字會更高。
剩下的,40%或不到用于建設和支付人員薪酬,這兩項中,建設成本和建材都需要支付增值稅,基本稅率17%,企業可進銷項抵減,但對最終使用者,都需全部負擔。其中若使用運輸,適稅11%,建造中的人員薪酬考慮企業額外負擔的社保費用開支。
之后還有10%左右是企業成本利潤加成。
對更為高價的高檔居民住宅,如果核算的增值額(實際售價與計算后的開發成本的差額)超過20%,還要加征土地增值稅,最低稅率30%,最高可到60%;如果是商用之類,非居民,有增值額都會征收。
除這些外,還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兩項跟土地面積和地區有關,地區越發達稅越高)、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這項有點特殊,以應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額為基礎,城市維護多數5%-7%,荒鄉辟野和海上平臺1%;教育費附加國家3%,地方2%,如果和之前項同樣基準比較,兩項打包起來1-2%),如果涉及裝修,可能還有消費稅(實木板材的5%)。此外,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25%)也是從利潤中收取。
房建好之后,購買環節:
至少兩項,契稅(成交價的3%-5%),印花稅(合同金額萬分之五)
大多數都還會貸款,再加印花稅(借款額千分之0.05)
之后是利息,一個例子,100萬20年240期大概有60萬利息,考慮國內銀行股權背景,利息收入中有部分要上繳成為財政收入,這部分還會在溢出。
上述就是財政可以從住房中獲得的,比起企業,一套住房可獲得的很多,而且這些收入大多是可以在每一屆任上可以獲得,不像扶持企業,這一屆扶持,也許下一屆,甚至下下屆才會結果,載樹的無法乘涼,遠客倒可有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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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于這一稅負,從個人角度,避稅合規的好像只有兩處,利用契稅優惠(對首套房,和對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還有盡可能使用公積金。不過后者,在現在的大城市,在變得更為艱難,某個角度,稅負比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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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一些散論:
對房價,對一定想要有房的,下降,大型突發事件,或集體情緒偏離,可能比政策靠譜,這幾年政策中,與凈稅收增加背離的,實在有限。現在房價,除財政收入外,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可能是超發貨幣的容納池,貨幣超發在房上得到了很好轉嫁,也避免了像易感領域的快速膨脹,比如,衣,還有食。此外,房屋交易自身也非自由市場,限售限購的存在都在同時抑制市場上的價格匹配,也因此,外部獲取的信息可能不充分,某些情境下,需要警惕單純數字增長。
政府收入,更傾向是公民向政府的服務購買。中國的住房價格中,除了居住屬性,公共服務贖買、特定城市的身份獲取,還有子女教育婚姻等的溢價轉入都扮演了不同角色,其中的個人需要可以謹慎評估。如果只是關注居住屬性,又可以接受租房,沒有持房意愿,或者自身有能力海外購置的,可能性價比不高。租售同權的出現,也許可能要警惕利用租金帶來的轉移可能,不過這種轉移其實也要先有前述需要。
視房屋為資產的,這一邏輯在現代不太可靠。古代土地可以帶來作物產出,一次購買,持續長期可以有經濟利益流入。在現代,家庭房屋除非用于租賃或經營,更多時候就是負債。沒有收入的正流入,反而會有持續的房貸和利息支出,和之后的維護成本。
追逐房屋升值,但升值本身要變現必須出售,否則也只停留于數字價值,但出售同時,若要購置新的,房屋新置成本也在同步上升,收益難以真正變現,對于之前有的,最大幸運是可以減少重置成本,現階段都在上升的重置成本或也是對拆遷改造熱衷的原因之一。除重置成本之外,更大的一個挑戰或許在于,到時是否真的可以出售,限購可以,限售其實也可以,另外,不動產在物權法中是登記生效的,通過管制控制權利的獲得,理論上,也有其可能。要房屋成為資產,或有個隱前提,要么有能力購置兩套及以上房屋。要么,一套中的部分,用于出租不會影響當前生活。
最后,如果只是用房屋來實現經濟的成本支出,可能就取決于租售比。確定在一個地方待多少年,折現后年租金支付 * 居住年數,若小于房價現值,就是經濟的,等于或稍大于的考慮自己對未來租金的估計(特別是其中對增長率的估計),此外,還有考慮租住時的改善需求;如果遠遠大于的,考慮之前討論的,那些附加成本是否真的要換取,或者是否可以變換地方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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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需要都有被制造出來的可能,也有可能真實,這,僅提供一種分析視角,言畢,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