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勞動人事爭議辦案規則》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今天借此機會和大家一起學習一下新的辦案規則。
新辦案規則一共五章八十一條,由于時間有限,我們重點學習一下和我們工作密切相關的條款以及新規則相對舊規則改動的地方,有些改動和我們的具體工作息息相關,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與此相關的工作也應做出相應的調整。
第一章是總則部分,第一條是實施辦案規則的目的,即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規范辦案程序。
第二條是重點條款,即我們的仲裁辦案范圍。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不用多說,這是我們日常工作中接觸最多的,個體經濟組織,即個體工商戶,這是用人單位資格最低一層;民辦非企業單位,比如之前的案件華英中學,頤心醫院等都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機關、事業比如剛剛開庭的公安局,和房管局。《勞動合同法實施規則》第3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四、五項在仲裁事由明顯減少,主要是旅行聘用合同或終止人事關系。
第三項用人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工作中也會遇到,這種情況應嚴格以編制為依據。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解決。平時我們工作中也是按照這樣的程序,先調解,化解矛盾。
第五條,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優先立案,也就是說必須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第二章是一般規定部分,經常用到的是第八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1明確了勞動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優先管轄;
2明確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由優先受理的管轄
3明確勞動合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
第十五條是對延期舉證的新規定,這一條是參照民訴法相關規定修改的,主要是出于查清案件事實,公正辦案的需要。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卻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