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平臺存在的正義何在


和睦家藥師冀連梅問:藥師平臺存在的意義何在?我卻想問你:你這個藥師平臺的正義何在?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網友@belovedbaby費費 發微博稱:

女兒反復咳嗽一直是我的心病,近半年來頻繁出入醫院,用藥無數,卻終究還是經常反復,甚至出現了耐藥性。瀏覽微博,偶然發現了問藥師,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咨詢了@和睦家藥師冀連梅 ,她耐心而又細心的給我闡述了我女兒的病情,很受用,非常感謝冀醫生,良心醫生,也感謝問藥師這個平臺,真的很方便原博鏈接

我轉評了一條:

我好奇一下:看病不是應該找醫生嗎?不是應該在醫生的指導下用藥嗎?

我并沒想到這么隨意一問,引來很多她和她同事以及粉絲的口水,后來,冀連梅發微博直接圈我:

問藥師平臺存在的意義何在,這篇文章里已經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如果還要噴,就自己取關吧@爽臨 ,走好不送。附文:《聚一群海內外優秀藥師,做一件造福大家的實事》

并且轉評他人評論我如下,看她口氣,似乎以為我在質疑她的藥師平臺。

回復@DorothyChou:問題在于他不知道自己無知,也不想聽你說什么//@DorothyChou:回復@和睦家藥師冀連梅:別生氣!有時候我也會生氣,可是對于一個不知道尊重別人職業的人來說,我們只有做的更好,讓無知的人更懂得我們職業的珍貴!

我是一介死文科生,本來你做你的“知名藥師”,我噴我的“歲月靜好”,咱倆沒交集,不過既然已經被說“無知”了,那我就說說我知道的這點事兒吧,看看是我無知還是你無畏。

先說說藥師,我找了相關法律法規,以尋求共識。

根據1999年4月1日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總局人發[1999]34號發布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一條內容可知,藥師是“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的一類技術人員。第二十一條規定,“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并頒布的《處方管理辦法》中規定得更詳細:

第三十一條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 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四十條 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從這些條款中不難看出,藥師的作用是在醫生和患者之間設置一個安全屏障,醫生開出的處方藥師應該審核,審核無誤交給患者。這個制度的設計者,設計藥師崗位的時候,在醫患之間距離應該是更貼近醫生這一側,和醫生溝通更緊密。一旦發生醫生用藥不當,藥師應馬上和醫生溝通,保護患者利益。

我們再看看和睦家藥師冀連梅的文章:《聚一群海內外優秀藥師,做一件造福大家的實事》

文章開頭用了5個設問,然后給出觀點

你的經歷中隱藏著你的焦慮,你的焦慮不無道理,因為藥品不是普通的食品,你懂得是藥三分毒的道理,你知道藥用好了治病,用不好致病。

然后聲稱要

毫不保留地寫安全用藥科普,一方面告訴大家對用藥永遠心存敬畏(筆者按:不濫用藥),另一方面告訴大家用藥有講究,細節決定療效,告訴大家各種藥物使用中的細節以及注意事項。

然后,冀連梅就"精選了18位志同道合的優秀藥師(其中包括兩名工作在美國的華裔藥師)""微信公眾號里的40萬粉絲提供有償服務"了。這都是些什么服務呢?

我們認可循證醫學理念,有真誠的服務意識,懂得尊重患者和彼此尊重,我們本著以患者為中心的核心思想,隨時準備著為大家提供專業的合理用藥指導。

聽起來挺美好,細想起來問題挺多。

醫院外藥房的藥師以賣藥為生,他們不是醫生不能給患者做診斷,又要給患者開藥,這個倫理風險很大。可是他們不用面對醫生處方(這個不是很確定),所以我不想說這個群體。

你們住院藥師,首先,不是醫師,不得從事醫事服務;其次,你是藥師,法律規定你應該更多地面對醫生,而不是患者。

如果你更接近患者并為他們“提供專業的合理用藥指導”,會怎么樣呢?

就拿文中開頭的案例來說,患者醫生開出頭孢丙烯干混懸劑,患者吃了3天后讓你叫停,這個藥的療程一般是7-14天,我不知道你有什么證據否定醫生的診斷,讓患者停藥。如果你質疑醫生診斷有問題,正確的程序應該是要求醫生拿出診斷的證據。如果你沒有證據推翻醫生的診斷,這樣停藥雖然可能實質正義,但是程序上有這么重大的缺陷,你怎么保證患者利益?

患者回復截圖

也許你會辯解說:感冒大部分情況都是由于病毒引起的,所以抗生素是無效的,因此我要求患者停用了抗生素,這個是符合患者利益的。好,那么我們再說這個”符合患者利益“的實質正義

患者女兒5歲,咳嗽5天,醫生開了“金振口服液”、“咳合劑”和“頭孢丙烯干混懸劑,其中“金振口服液”中含大黃、甘草等成分,“咳合劑”含有甘草、板藍根、麻黃。這兩種中成藥里面的這些鬼玩意兒,對患者健康無益且有害,你是心知肚明吧?別告訴我你不知道,你是循證的。但是這么維護患者利益的你,怎么不見你給患者指出呢?哦,害怕中醫藥法,要講政治正確,此刻正義和患者的利益,在你心里似乎顯得不是那么重要了吧?

金振口服液
咳合劑

還有,患者可是5天,按你判斷是由于感冒引起的咳嗽。才5天誒,這對于感冒的病程來說再常不過。咳嗽超過1周才需要咨詢醫生(也不是你),感冒病好后,繼續咳嗽一段時間很正常,慢性咳嗽超過4周,而且病因不明確,才應該去看看醫生。這些知識美國兒科學會關于感冒的基本知識你有沒有告訴患者?

另外,美國兒科學會早就以立場的形式明確指出:止咳藥物對6歲以下的兒童是無效的,而且還可能引起嚴重的副作用。咳嗽是孩子機體清除下呼吸道粘液的一種自然機制,一般來說沒必要刻意抑制它。這個對講究循證的你來說,應該是常識吧?我不用再給你證據鏈接了吧?那么問題又來了:怎么沒見你為患者正義地指出呢?

我可以理解你在當前國內環境下,對中醫的觀點難以啟齒。沒問題,我們都理解。但是,請不要踩著我的名字,又想當那啥,又想立那啥。好了,退一萬步講,你這些都沒問題,你面對病人的咨詢,撇得開非法行醫的嫌疑嗎?你繞不過去的藥師倫理的。

話回到開頭,你還覺得我無知么?

PS:之前的微博那都不叫事兒,這才叫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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