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一些城市房價的波動,出現了部分買房虧本沒有賺到錢的現象。
比如,某市丁阿姨一年前700萬買了一套住房,最近需要資金,以680萬賣出,房子虧錢了,結果辦手續的時候一問,發現還要交增值稅,感到很不理解。
丁阿姨上網一查,很多網頁上寫著沒有增值就不用交增值稅,問問某些大V,大體也是這么說,頓時丁阿姨心情就更差了,簡直滿腔憤懣。
對于這個問題,我想說的是,社會上很多人把法律和教科書混為一談,也沒有真正弄懂增值稅,我們別著急生氣,先把情況弄清楚,或許看法就不一樣了。
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沒有“無增值不征稅”的規定。
假設從常規的進項銷項相抵扣再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方法來看,可以認為通常情況下,沒有出現增值的環節不產生增值稅。這實際上也就是一些教科書中說的,“無增值不征稅”說法的由來。這種解釋本身是為了幫助初學者理解增值稅來描述的。
從本質上說,增值稅是一種流轉稅,就是通過在商品、勞務等的流轉環節征稅來獲得財政收入,并發揮一定的調節作用。
增值稅和過去營業稅最大的區別,就是在稅制設計上有所不同,流轉稅是每個環節都征稅,不考慮上下環節的抵扣,存在一定的重復征稅問題,營業稅改成增值稅以后,最主要的變化是稅負相對降低了一些。
理論上來說,每個中間環節只承擔發生增值部分的增值稅,其他的增值稅通過層層抵扣推后到最終消費環節由消費者承擔。但是,實際上稅收總會一定程度上在上下環節之間轉嫁,增值稅具體由誰承擔往往和理論設計有很大不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增值稅和營業稅有著非常相似的鮮明的流轉稅特征,并不是截然不同的兩個稅種。
我想大家都能理解,在征收營業稅條件下,賣房子不管賺不賺錢,都需要繳納營業稅,那么,現在改成增值稅了,并沒有翻天覆地的變化,不賺錢不是不交增值稅的理由。
營改增的設計,基本上是將原來營業稅的規定平移過來。而增值稅條例中其實也早有相關規定。比如,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這條規定的第1款關于簡易計稅方式,恰好對應個人轉讓住房的增值稅繳納。個人購買住房應理解為“個人消費”購進不動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可見,個人出售住房繳納增值稅,與是否取得增值是否賺錢并無關系。
其實,回到增值稅的基本原理來看,也可以理解這一點。因為在增值稅的體系里,個人購買住房其實是一種消費行為,他當然需要承擔增值稅,買了一兩年再賣出的時候,也就不會考慮成本扣減的問題。而如果是企業購買住房,則可以理解為一種投資或經營行為,通常不采取簡易計稅的方式,通過進項銷項來抵扣計算,此時沒有增值就不承擔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