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十幾年的兒子,突然發現并非自己親生。當事人離婚后能否起訴前妻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
2009年,胡先生與妻子王女士經他人介紹認識。相處半年后,兩人在家人的催促下決定結婚,胡先生因此辭去穩定工作搬到王女士的城市生活。
2023年,兩人的愛情結晶小胡出生,胡先生為了養家糊口,常常早出晚歸。也正因此,他與妻子漸漸生分,加之對兒子的教育觀念存在差異,兩人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最終,兩人的婚姻走向了終點,依約定兒子小胡歸胡先生撫養。
一次偶然,胡先生帶小胡去醫院看病,發現小胡的血型與自己的血型不符,且小胡長得既不像自己,也不像前妻,胡先生便懷疑小胡并非自己親生。
經過親子鑒定,胡先生得知孩子并非自己親生便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賠償自己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對此,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本案中,胡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王女士與他人出軌所生之子當成自己的子女進行撫養,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要求王女士支付撫養費,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女士對胡先生不忠實并生育子女,給胡先生造成的精神痛苦是顯而易見的,胡先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