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簽訂協議
第一、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以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財產的處理,該約定優先于法定。雙方對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任意約定,但不能涉及第三人的財產。對沒有約定的財產,仍然適用法定財產制。對于標的額大或者不能立即履行的約定(比如房屋尚有貸款,不能辦理除名或加名等),建議進行公證,以免日后發生爭議。另外,若雙方簽訂的為離婚協議,但未能辦理離婚登記,則在訴訟中一方可以反悔,該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無效,故建議不要在協議的標題或內容中出現離婚字眼或意思表示。
特別提示:協議是夫妻改變法定財產共同制的唯一途徑。
第二、夫妻可以簽訂忠誠協議,約定在一方出軌時賠償對方的金額或者財產的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忠誠協議的效力,未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又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的,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剝奪法定的人身權利義務,會被認定為無效,若違約責任畸高,會適當調低)。
第三、夫妻之間借款,建議簽訂書面借款協議,視為對財產的特別約定,離婚時可按約定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6條)。
4.個人財產固化
2001年婚姻法修訂后,已經廢除了原婚姻法中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定年限后轉移的規定。除非夫妻另有約定,否則婚前的個人財產永遠屬于個人財產。但有一點要注意,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發生形式上的變化,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以免被混同為共有財產。比如說,婚前的存款和現金,婚后轉到對方名下或聯名的賬戶,或者婚后將婚前個人房產出售,將款項用于共同購房。建議保留資金走向的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取款記錄,最好夫妻簽訂協議,寫明資金的來源和各自對新購置財產擁有的份額(在此情況下,如無約定,離婚分割時,有些法官也會考慮資金來源,適當傾斜),或者約定個人財產在婚后收益的歸屬(如無約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除了自然增值和孳息,均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