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北京將實施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繳標準發生了重大變化,由依據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調整為“企業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9月1日起,北京地區的企業主們將要按照新規繳納“殘保金”。
征繳標準:
舊: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
新: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100%。
一張圖幫你看懂政策變動。:
北京“殘保金”年繳額新舊標準對比圖
此外,“殘保金”政策除征繳標準變化之外,還有征收主體、征收時間等方面的調整。
征收主體:
舊:以殘疾人就業中心為主。由于殘疾人就業中心不屬于行政權力機構,追償能力差。
新:以地稅為主。逾期不繳納每日加收0.03%滯納金,多次催繳不繳納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征收時間:
舊:每年7月份申報,8、9月繳納。
新:每年4月份申報,5、9月可分兩次繳納。
北京之外,其他城市又都是怎么收的?
全國部分典型城市的“殘保金”繳費標準
“殘保金”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簡稱,是指國家為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使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
國家收取企業“殘保金”的原因
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交納殘保金有利于推動殘疾人就業,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
結論:“殘保金”是懲罰性的政策是企業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