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的結果出來了,另一家報價高的供應商評分比我們高。我們盡力了,只是沒有想到投標者也是需要找托兒的,也沒有想到投標者可以以權力的淫威與利益的誘惑來左右采購方,甚至連招標機構也是投標方介紹的。這種時候我們是否該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