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新媒體人的一封信:你正走在成為被告的路上...

前幾日,同行前輩發來一份案件材料,讓筆者研究下,提供些建議和思路。大概案情是一位名叫詹啟智的學者狀告某省作家協會著作權侵權,我方是作為作家協會的代理人應訴。在這里,有人會批評筆者:這樣赤裸裸的爆出原告的名字,不好吧,最起碼也得打個馬賽克呀!但這位讓知識產權界談之色變、聞之顫抖的原告,若筆者能夠直呼大名,定能讓其興奮不已,畢竟作為一名維權斗士,知道的人越多,敬仰的人就會越多。

回到案子本身,詹啟智(下文簡稱:詹)作為一名學者,著書立傳寫文章自不可少。于是有好事者將其寫的文章發到網上供眾人賞析、學習。網站A看到了詹的文章,感覺不錯,于是復制粘貼到自己的網站上,網站B看到后,也覺不錯,于是復制粘貼到自己的網站上,就這樣某省作家協會也成為了其中一環,忍不住將文章登在了自己的網站,這時候,文章的作者是誰已難以考究,于是乎注明:來源于網絡!

這時候詹登場了,一檢索,發現有40家網站未經自己同意轉載了自己的愛文,但其中有10家都是名不經傳的小網站,出身都找不到。另外30家大有來頭,值得一搞,于是乎,把他們全送到了被告席。

詹這樣做肯定有他的底氣,倘若十個案子九個敗訴,詹也不會冒這樣的風險。詹的底氣來源于他對法律的信仰。理由很簡單,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關于著作權的保護一向是明確的。相應規定列明如下:

1、《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以上條文規定的關于著作權的保護底線可以一言概之:沒經過作者同意,使用了作者的作品,就會侵權!因此網絡上(包括當下如火如荼的新媒體)任何一次非原創的文章轉載在很大概率上都會侵犯著作權人以下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七)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八)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當下新媒體發展洶涌澎湃,如雨后春筍一般,但能夠支撐新媒體發展的原創高質量內容少之又少,于是復制粘貼式的轉載行為盛行各大新媒體平臺,每一個10萬+的文章無疑更是各大新媒體平臺追捧的對象,而對這一系列操作背后的著作權侵權風險根本無暇顧及,其背后的心理考量也無非以下幾種:

“大家都轉載了,不會只針對我吧”

“侵權了大不了刪了就行了”

“不就是想要稿費嗎?給他不就行了”

“我這是小號,他找不到我吧”

“我又沒用作營利,應該沒事吧”

更有某些大號之所想:

“我轉載你的文章是看得起你!沒有我的轉載,誰注意你啊!”

但是很遺憾,不論動機,行為已出,就難逃侵權之嫌。

有人會說,我從網上隨便找的也會侵權?太沒天理了吧。下面摘一段判決書的原話,在《北京陽光綠洲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閆守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被告陽光綠洲旅行社辯稱:陽光綠洲旅行社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該公司所用的涉案圖片系從百度網站轉載,按照慣例在轉載時無需獲得授權,且陽光綠洲旅行社在轉載時不知道原作者姓名,也未看見收費要求,故無法為原作者署名并向其付費。另外,陽光綠洲旅行社所轉載的圖片點擊率極低,影響有限,主觀過錯相對較低;

答辯理由是不是比較貼近我們的“互聯網思維”?我可是從百度圖片里隨便找的!但是最后依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當然,樂觀之人總會說詹之人畢竟太少了吧,寫文章的初衷不就是讓更多的人看到嗎!誰會這么做,得罪媒體圈砸自己的飯碗!

如果筆者是一個有商業頭腦的以天下為己任的人,也許不會止步于自身的維權,筆者會成立一個公司,專門從事版權代理工作,找A作家、B學者、C評論員等等,許以版權代理、擴大知名度、維權等各種誘惑與作者簽訂著作權專有使用權許可合同。接下來筆者就伺機出動,一看網上出現了和筆者簽約的某位作者的某篇文章被大肆轉載,那筆者作為正義的化身,就會拿起法律的武器將他們一一送上被告席,其結果是賠償、道歉在所難免,這時候即便作者為網站求情,筆者也會微笑的跟作者說:不好意思,這是您簽署的專有使用權許可合同吧!里面的違約責任需要我給您讀一下嗎?當然為了證據充分,我會與公證處合作,事前將每個侵權網頁進行公證;為了減少訴訟成本,我會找個律所,將所有的侵權案件打包讓他們代理,壓低代理費!這樣下來,獲得的賠償款減去支出的各項成本,剩余的款項也會讓我忍不住從夢里笑醒,登上人生巔峰,迎娶白富美,指日可待!

但很遺憾,筆者不是個智商高的人,也沒有那樣的抱負!而且囿于體型,也鉆不動法律的空子,但智商高的卻大有人在。關于下面三張圖片,筆者不做不負責任的邏輯推斷,所要表明的只是圖片上所示的信息,其中樂趣留給各位揣摩。

圖片一

信息來源:啟信寶APP企業信息查詢系統

圖片說明:公司名稱: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啟智 目前狀態:存續

圖片二


信息來源啟信寶APP企業信息查詢系統

圖片說明截至2017年5月11日,可查詢到的涉及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的涉訴案件判決3068份.

圖片三


信息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圖片說明:有關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的訴訟案件涉及20余省,分布基層、中級、高院、最高院四級法院。

說到這里,有些自媒體運營者可能會后怕,若真侵權了,不會讓自己賠的傾家蕩產吧!至于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一般會是多少,先說說法律上的規定吧!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另外筆者檢索了下關于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判決書,在賠償數額上多集中在3000元——8000元之間,這也符合實際,畢竟只要不涉及到大型、著名、權威的作品,賠償數額也不會太超出人們的基本預期。

針對維權斗士的維權行為,有些氣不過的人抱怨中國的法律助紂為虐,竟允許流氓把維權當成生意做!這事說白了合法!但不一定合乎當下的國情!

關于媒體經營者的風險方案之策,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量:

第一,法律規定所賦予的護身符: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第二,就是坦誠布公的寫上這些話,萬一破財免災的時候就少破點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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