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隨著汽車數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頻發。根據調查顯示,約有50%—60%的交通事故與酒后駕駛有關,酒后駕駛已經成為車禍的主要原因。近日,發生在河南省永城市一起車輛追尾事故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肇事司機譚某酒后駕駛一輛瑪莎拉蒂追尾一輛在路口等待紅燈的寶馬車,造成寶馬車2人當場死亡、1人受傷,肇事車輛中3人受傷。據悉,在撞擊寶馬車之前,該肇事車輛已與在該路段行駛及停放的8輛轎車發生輕微剮蹭。7月4日,永城公安通報稱,涉事司機譚某血液酒精含量167.66/100m,屬于醉酒駕駛。公安機關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肇事車內三人譚某、張某、劉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相關法條:
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就能構成該罪。
酒駕、醉駕認定標準:
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mg-79mg,屬于酒后開車;酒精含量達到80mg以上,屬于醉酒駕車。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用時45分鐘緩慢喝下一瓶啤酒,緊接著喝三杯茶,5分鐘后測試結果,酒精含量就已達到60mg。如果此時行為人駕駛車輛,就已是酒駕。而喝完一大紙杯的紅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定罪量刑:
醉酒駕駛分為三種情況:醉酒駕駛,應當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若在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關于醉酒駕車致人傷亡如何定罪的問題,在目前實務中關鍵在于涉事司機主觀罪過心態的不同。判斷肇事司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還是不顧危害結果的間接故意,《指導意見》以是否有肇事后繼續沖撞行為為標準而予以認定。
一般而言,肇事后駕車逃離現場,說明行為人對于危害后果的發生主觀上有放任的心態,對于在場其他人員的傷亡結果持有放任態度。另外,將過于自信的過失與放任的間接故意相互區別,還要看行為人案發時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是否能夠感知危害結果,以及能否正確認識周圍環境;客觀上是否存在某種自認為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自信”依據。
因此,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確定行為人是放任危害后果發生的內在心態。同時,我們還需注意的是,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不是追求、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相比而言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律師評析:
???? ? ?醉酒后,人的判斷能力和反映能力大幅度下降,無法準確判斷周邊環境,駕駛車輛有極大的危險性,因此,增強公民對酒駕的杜絕意識勢在必行。在本案中,肇事司機譚某醉酒駕駛車輛連續剮蹭8輛轎車后與在路口正常等待紅綠燈的寶馬車追尾,其主觀上有一種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態,對在場其他人員的傷亡后果也持有放任的態度,符合間接故意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