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講堂(第28講):游客報團旅游溺亡家屬索賠123萬 旅行社被判不擔責

? 前不久,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對一起游客行程中不慎溺水死亡,家屬狀告旅行社巨額賠償的案件經審理后,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旅行社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此案件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刷新了整個旅游行業對游客安全保障義務的認知。

? ? ? ? 據原告稱,楊某某等四名客人報名參加上海攜程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泰國曼谷+芭提雅6日5晚跟團游”,原告四人在第四天的行程中,于當天上午10點左右在沙美島游玩時,楊某某和同行人在海灘較深水域上拍照。死者家屬在訴狀中聲稱楊某某手握海灘上供水管,因供水管停止供水,滑倒導致溺水死亡,原告認為攜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攜程賠償人民幣1232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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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旅游法》第七十條規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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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旅游行業中,對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認知幾乎是不明確的,很多時候明明旅行社已經反復提示過了安全注意事項,但偏偏游客不聽勸告,事發后又出現取證困難,再加上旅行社均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以往各地的法院都傾向于判決旅行社承擔責任,轉而再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對于消費者的保護很多時候都過了頭,旅行社經常很難免責。

? ? 據了解,此次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經過認真審理后做出旅行社無責的主要依據如下:

? ? ? 1、攜程不存在違約行為,通過合同條款及攜程旅游安全手冊等方式均對海島旅游的風險作了提示,領隊和導游也在行程中進行了必要的安全警告提示,死者家屬聲稱的因手扶水管導致滑倒溺亡,缺乏事實依據;

? ? ? ? 2、攜程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同死者一并落水的還有其一名同行人,兩人均被急救人員救助,同行人救助后恢復健康,證實救助措施并無不當;

? ? ? ? 3、死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參加旅游活動時已經超過60歲,在沙美島上進行游玩時應根據自身健康狀況,審視周圍狀況并采取適當防護措施后再下水游玩,死者與同伴并非在沙灘上拍照,而是進入水域進行拍照,其本身選擇的拍照地點及行為本身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對溺水存在自身原因。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實施至今,通過司法實踐,逐步對旅行社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有了更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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