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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自述:
“我與他是在2007年8月份認識的,當時我們還只是簡單的同事關系,通過朋友的介紹相識了,在他殷勤關懷和老實的外表下,我選擇了他。
婚后的日子他也很老實,每個月的工資全部上繳,后來他的本性慢慢暴露,老實全是他偽裝出來的,經常出去喝酒玩耍,弄到半夜1、2點回家,我也并沒有對因為他這樣不給他出去消費,我要為了孩子考慮。就這樣在彼此吵吵鬧鬧的生活中過了很久,中間我對他因不管孩子,不盡到父親的義務,以及多次通宵后未回家的事爭吵過好幾次,甚至提出過離婚。到了2014年的3月份迎來了我的小兒子,我們的工作也慢慢好轉了,身邊有了一些小錢。兒子的出生意味著要為兒子考慮將來了,他提出了買套房子,因為我們正好做的工作就是房產。但是我們卻發現我們所存的小錢其實只夠付房子的首套,而我父母的動遷房產權證上除了父母的名字外還寫了我們的名字,如果購買房子的話,則首付要達到7層。于是他和我商量,要不我們假離婚吧,然后他把現在的房子上的名字除名,以他的名義購買房子,做首套,而且貸款還能打折。為了兒子,也希望將來的日子可以好一點,我同意了,后來我們就去了辦了離婚手續。
當時因為考慮到是假離婚,房子買好后會復婚的,所以在協議書上只寫了當時住房去除他名字的事情,其他的財產都沒有分割。離婚證出來了,噩夢也開始了,1年以后他換了工作,單位又提供住宿,所以他說他打算去單位宿舍住,我也考慮到如果天天上下班來回趕,他會很累也同意了。開始的時候他還每周回家一次,隨著時間的一長,他開始2周回家一次,一個月回家一次,這個時候因為他在外面住,工資已經不全部上繳了,他自己掌控所有的工資了。我開始懷疑他外面有其他女人了,雖然我們在政策上已經離婚了,但是我們只是為了房子假離婚的,并沒有真正的離婚,所以我不允許他這種行為,我尋求朋友的幫助,結果卻查到讓我氣憤無比的事情,原來在還沒有搬出去之前,他就和一個叫芳的女人分別在2014年1月、2月開房。在我的質問之下,他告訴我,他出去喝酒喝多了,然后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情。為了挽回婚姻,我要求復婚,他卻說產證還沒下來,等產證下來,契稅付掉之后再復婚,不然要多交幾萬呢,復婚的事情就這樣被他拖著了,而貸款卻一直是我在償還。
再后來他一直不回家,居然和那個叫芳的女人住在一起,氣瘋的我把他趕出去了。接著他居然把壞主意動到了房子身上了,無恥把所謂為小兒子準備的房子給賣了。你說我該怎么辦?”
我的建議:離婚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借離婚買房,假戲真做,那么另一方就將陷入人財兩空的困境。具體到你的情況,看得出是你前夫蓄意已久的計劃,事情既然發生了,就要去面對,估計婚姻已無挽回的可能,你只有搜集證據,如后來給兒子買房你的付款憑據等,求助法律,最大限度挽回經濟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