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埃德蒙?凱恩1906~1964年
埃認為應當從否定方面去探究正義的問題,正義實質是補救或防止引起不正義感的一種過程。
不遵守穩定性和一致性的承諾,以及違背其對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新要求做出回應,都可能使實在法成為不正義的法律。為了使法律成為正義的法律,法律就必須在毫無妥協的規則性與匆忙的變革之間保持一種不確定的平衡。不正義感“既反對一成不變,又反對冒失突變;它要求法律按照某種理智的設計進行發展”。
2,郎?富勒,1902年出生
法律實證主義所隱含著這樣一個基礎,即人們可以有效描述法律是什么,但卻不能根據個人傾向來談論法律應當是什么。法律現實主義與實證主義都錯誤的認為,實然與應然、實在法與道德做嚴格界分是可能和可欲的。
“自然法“這個術語與教條主義的和絕對主義的法律和倫理哲學有著廣泛的聯系。郎反對把自然法看成是衡量人定法所必須依憑的一套權威的”高級法”原則的觀點。法律中行而上的價值追求,應解釋為“良好秩序和可行的安排的理論或研究”,它不是傳授任何具有約束力的終極目的的真理性觀念或教條,而是提供一種利用法律來實現某種社會組織形式的手段。
郎提出了“有關自然法的一種程序觀”,概言之:
1,制定能被大家知道特定行動的一般性規則;
2,這些規則必須、至少對所指向適用的人公布;
3,一般這些規則應指向未來,且不可溯及既往;
4,明確易懂;
5,不能自相矛盾;
6,不要求不可能實現的事情;
7,具有穩定性;
8,頒布與其實際執行具有一致性。
3,杰羅米?霍爾,生于1901年
霍的觀點,法律乃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一種特殊結合?!狈芍械膬r值成分不僅表達了主觀欲求和個人利益,還可以被理性分析?!叭藗冇袝r會作出與其欲求相反的行為,有時甚至會犧牲自己的利益,這是因為他們決定做正確的事情。解決一個道德問題是困難的,但并不意味著不可以進行客觀的評價。
霍認為將法律統一起來的結合點在行動,“作為法律的行動”應對法官、行政人員、執法人員日復一日的實踐進行研究,來理解作為社會制度的法律。將法律視作行動,把人民大眾遵守和服從法律規定、平民百姓同法律工作者之前的互動等問題納入了法理學的研究范圍。
4,菲爾姆?諾思羅普,生于1893年
諾認同霍爾的觀點:法律是可以進行科學評價的。
并且應從兩個方面對法律規范作出科學評價:
一、 應考察國家所頒布的實在法是否符合一個民族或文化的活法。但這并不意味著一種文化在社會學上的“實然”便構成了判定其法律制度善與惡的終極標準。否則,現狀不需改革和重構了。
二、 適用于文化和文化人的善惡標準是構成文化之基礎的自然和自然人的哲學的真偽標準。這種自然和自然人的哲學便是自然法。它包括“內省的意識或意識的原始材料,限于所有理論和文化,對于任何文化中的任何人的經驗二而言,它是給定的”。
在自然法觀念上,諾認為現代世界的自然法既不能根據亞里士多德——托馬斯的自然法觀念,也不能以洛克和杰斐遜的自然權利哲學為基礎,必須以現代物理學、生物學和其他自然科學支持的自然和自然人的觀念為基礎。
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必須根據自然法理論所提供的科學基礎建立一種確保人類生存行之有效的國際法,諾認為,實證主義——強調法律強力和權力政治——不足以給我們提供妥善解決在原子時代,強加在人類頭上嚴重問題所需要的規則。
5,約翰·羅爾斯,生于1921年
主要觀點:試圖復活社會契約論和康德法律哲學。另外,有所創新的將平等的概念納入正義理論之中,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當被安排得:①對最不利條件者最具助益,符合正義的補償原則;②在機會平等下,地位和官職對所有人開放。著作:《正義論》。
6,菲利普·賽爾茨尼克,生于1919年
主要觀點:法律社會學應當像關注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生成一樣去關注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7,阿爾伯特·艾倫茨威格,1906~1974年
主要觀點:菲強調人類精神的一致性和人性的普遍特征,而艾則把法律制度看成旨在緩和個人正義觀念的事業。從一個不同的角度將價值哲學納入其精神分析法理學的脈絡中。
希特勒第三帝國跨臺后,價值取向的法律哲學在德國和奧地利復興。
8,海爾姆特·科因,生于1912年
主要觀點:受現象學的影響,現象學——承認客觀上存在受制于直覺認知的價值領域。(http://www.baike.com/wiki/現象學)國家的義務便是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其中包括肢體的完整、個人隱私、個人名譽的維護、私有產權、言論和集會自由等,但這些權利受到服從公共福利所必要的限制。違反自由和正義的這一最高原則的法律,并非無效,而是可以被人民或執法當局采取消極措施予以抵制。
9,海因里?!ず嗫藸枺枴び⒏裣:腿R因霍爾德·齊普魯斯。
主要觀點:采取相對主義的文化取向立場,而非科因極端主觀主義理論。
10,德國沃拿·梅霍佛,埃里奇·費克拿
主要觀點:從存在主義哲學為出發研究法律哲學(存在主義https://baike.so.com/doc/5399028-5636504.html)〔1〕,關注法律中的價值,對建構一種絕對不變的規范為基礎的自然法體系持懷疑態度。
11,墨西哥哲學家路易斯·雷加森斯·西克斯,生于1903年
(1)關于價值:價值是理想型目標,并不存在在時間和空間中,諸如真、善、美、正義和安全等,都屬于理想范圍,不可經驗或感覺認知到獲得他們,但卻可以直覺感觸它們。人生活在兩個世界里,一個自然的世界,一個價值的世界,而且人致力于在兩個世界之間架起一座橋梁。
(2)關于法律:法律并不是一種純粹的價值,而是實現某些價值的規范體系。它首要目的是實現集體安全,人類之創制法律,首先是為保護人際關系與財產關系之安全。最高目標和終極目的是實現正義。安全和不可違背的規則乃法律概念的一部分,而正義不是。因為,法律秩序若不表現為一種安全的秩序,那它根本不算法律;而一個不正義的法律卻仍是法律。
(3)關于法律評價:法律評價的任務是尋找制定實在內容時所應考慮的價值標準。西否認超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哲學——這種哲學認為人是生產文化事務的一種工具或服務于國家目的的一種工具。法律的作用在于保護自由、人身不可侵犯、最低限度的物質滿足,以使個人得以發展其人格和實現其“真正“的使命。[2]
[1]存在主義:產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第一次世界大戰是歐洲資產階級文明終結的開端。隨著現代時期的到來,人進入了歷史中的非宗教階段。此時,雖然人們擁有了前所未有的權利、科技、文明,但也同時發現自己的無家可歸。隨著宗教這一包容一切的框架的喪失,人不但變得一無所有,而且變成一個支離破碎的存在物。他沒有了歸宿感,認為自己是這個人類社會中的"外人",自己將自己異化。在他迫切的需要一種理論來化解自己的異化感覺時,存在主義就應運而生了。
[2]社會和國家必須承認個人道德自主性,不能把他僅僅當作社會一部份來看待。個人是社會成員,同時又高于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