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7年10月31日上午,勐罕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到州、市檢察院的委托調解函,調解一起決定不起訴故意傷害案件,經審查,鎮調委決定接受委托,受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經過2小時的調解,化解了一起因故意傷害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有效的避免了當事人之間矛盾的激化,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由于涉及當事人隱私,基本案情和具體調解情況不予公開。
本案四個亮點:亮點一實現檢調無縫對接。本案經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間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市檢察院經審查后仍然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訴法》第一百一七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加害人不起訴。被害人不服決定,便申訴至州檢察院。為讓該案得以合法合理及早解決,州檢察院委托勐罕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鎮調委會及時審查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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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二:民族語言助力調解。全程使用傣語+漢語進行調解,方便少數民族溝通和理解,助力調解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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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三:避免矛盾糾紛進一步激化。本案涉及人數較多、涉案當事人年紀較輕,若不及時有效處理,矛盾可能激化。
亮點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優勢。一是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降低群眾維權成本。二是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有利于協議履行,提高群眾滿意度。
? 本案當事人簽訂人民調解協議后,由加害方支付被害方第一筆賠償金。
? 通過調解,及時化解了矛盾糾紛,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也起到了警示教育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