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古拉斯·盧曼《信任》五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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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繼續閱讀盧曼《信任:一個社會的簡化機制》第六章。三個番茄鐘時間。

這一章主要講人格信任,也就是依賴人格因素建立起來的信任。盧曼認為,信任首先并主要地延伸到一個人,這個人被假定具有人格的話,我們就可以與其達成協議。我們可以根據對他人格的肯定從而推測他可能做出的行動。也就是文中說的,信任就是泛化的期待,另一方可以控制他的自由、他做出不同的行動的騷動的潛能與其人格保持一致。

信任問題總是盤桓于每一次互動,自我表現的方式,是有關它的決定借以達到的手段。我的理解就是,每一個行動者,他的每一次行動都會成為一個因果過程。一方面具體的行動透露出關于行動者的消息,可以成為我們是否選擇信任的考慮因素;另一方面,如何行動,或者說行動的表現形式及其結果,也會成為考慮因素。行動是因,信任與否是果。正如盧曼所說,個體的行為暴露有關他自身的信息,總是多于他能夠與其理想自我相符合的信息,多于他有意識地想去交流的信息。

這章在講到信任產生過程是否可能變成規范對象時候,再一次強調了信任一開始就是一項風險投資,而且它的賭注似的特點使它不易受到規范的制約。也正因如此,信任要求不可能引發信任關系。剛開始只能通過投資,通過預先履行義務來實現。也就是說,我們只能選擇將信任賦予別人,并期待自己的信任不被辜負。

講到這里,盧曼提出了一個在我看來很有意思的結論。他說,在共同利益基礎上的個人關系通常以小范圍的活動開始。親切的態度,提供幫助,不值幾個錢的小禮物贈送,以這樣一種形式:留出余地讓人機智老練地拒絕接受。只有當出于友誼的行動已被酬答,當存在表示謝意的認可,在關系經受住日常往來的考驗時,關系才會得到深化。這句話在我看來,就是對日常人際往來的一個總結。你對別人友善,然后別人也對你友善的時候,你倆的關系就可能進了一步。拿送禮來說,你送給對方一個小禮物,如果他馬上對禮物進行估價,立即給你還送了一個價值同等的禮物,那么就有可能表明他拒絕與你有進一步的關系。反之,他接受了禮物,并且在合適的時機,送你一個價值大于你之前所送的禮物,這就表明他愿意深化你們的友好關系。

盧曼認為,因為彼此信任,所以可以承受一種長期拖延的不平衡。我覺得很有道理。再拿朋友或者親戚間借錢來說,你因為信任借給了對方金錢,而他長時間沒有還,在這種意義上來說,是一種不平衡,并且是長期的不平衡。但是你還是會借,因為你們彼此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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