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時約定周末單休,單位是否還需要支付加班費

大家都知道,單位安排周末工作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

現實生活中呢,還有這樣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實行單休制,一周工作六天,把加班作為常規的工作制度固定下來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還有沒有加班費呢?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還是先從一個真實案例講起。

本期案例

小劉在2013年5月入職某公司從事人事工作,公司在錄用通知中寫明,小劉的工作崗位實行周末單休,月薪7000元。由于種種原因,雙方遲遲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曾通知小劉簽訂合同,但小劉卻拒絕簽字。

一年后,公司調整小劉的工作崗位,把他的月薪降低到3000元,小劉不干,公司就以拒簽勞動合同為由與小劉解除了勞動關系,而小劉則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雇的賠償金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以及周末加班的加班費

雙方誰也不讓步,法律程序也從勞動仲裁走到了一審、二審。

本期要討論的是加班費,但為了把道理講清楚,也提一下小劉在這起糾紛中主張的其他權益。

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小劉的薪水,小劉不接受是合理的

單位以拒簽調整崗位的勞動合同為由終止勞動關系并不合法,因此可以主張賠償金。

至于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由于小劉的工作職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密切相關,理應知道簽署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在這一年時間里他卻沒有主動提出,單位通知簽訂時反而拒絕簽字,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好,那我們接下來回到正題,在這起糾紛中周末單休到底有沒有加班費呢?

法律依據

從法律角度看,休息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法》第36條,規定了國家實行勞動者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即便接受六天工作制,多出來的一天仍然算加班,單位應當有加班費,所以問題不在于加班費該不該給,而在于有沒有給

在這起糾紛中,用人單位提出,錄用通知寫明了周末單休,小劉入職時領導也口頭和他強調過,既然他入職并工作了一年,就表示接受這一工作制度,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也規定了周末單休,加班費包含在基本工資內,因此無需再額外支付加班費。

當然了,我們說口說無憑,關鍵得看證據。

由于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勞動爭議中,舉證責任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該公司提供了錄用通知、公司規章制度、工資表等書面材料作為證據,法院在審查時發現,錄用通知雖然寫了周末單休,也約定了7000元的月薪,但沒有說這7000元包含周末的加班費,同時,工資表中也沒有加班費這一項目。

由此可見,雙方約定的7000元月薪只是基本工資,沒有包含加班費。

至于規章制度中說加班費包含在基本工資內,與工資表無法相互印證,更重要的是,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員工告知或公示,才能生效,可該公司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就這樣,小劉主張加班費的請求成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雖然呢,這個案件是這么判的,但不代表將周末單休作為工作制度的單位都需要額外支付加班費,關鍵要看雙方的約定和相關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在錄用通知、勞動合同等書面文件中與職工明確約定基本工資包含加班費,發放工資時在工資表或工資條上也明確注明周末加班費,那就不需要向職工額外支付這部分加班費了

如果情形與上面的案例一樣,那么,就需要額外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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