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單位安排周末工作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
現實生活中呢,還有這樣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實行單休制,一周工作六天,把加班作為常規的工作制度固定下來。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還有沒有加班費呢?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還是先從一個真實案例講起。
本期案例
小劉在2013年5月入職某公司從事人事工作,公司在錄用通知中寫明,小劉的工作崗位實行周末單休,月薪7000元。由于種種原因,雙方遲遲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曾通知小劉簽訂合同,但小劉卻拒絕簽字。
一年后,公司調整小劉的工作崗位,把他的月薪降低到3000元,小劉不干,公司就以拒簽勞動合同為由與小劉解除了勞動關系,而小劉則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雇的賠償金、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以及周末加班的加班費。
雙方誰也不讓步,法律程序也從勞動仲裁走到了一審、二審。
本期要討論的是加班費,但為了把道理講清楚,也提一下小劉在這起糾紛中主張的其他權益。
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小劉的薪水,小劉不接受是合理的。
單位以拒簽調整崗位的勞動合同為由終止勞動關系并不合法,因此可以主張賠償金。
至于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由于小劉的工作職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密切相關,理應知道簽署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在這一年時間里他卻沒有主動提出,單位通知簽訂時反而拒絕簽字,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好,那我們接下來回到正題,在這起糾紛中周末單休到底有沒有加班費呢?
法律依據
從法律角度看,休息權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法》第36條,規定了國家實行勞動者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即便接受六天工作制,多出來的一天仍然算加班,單位應當有加班費,所以問題不在于加班費該不該給,而在于有沒有給。
在這起糾紛中,用人單位提出,錄用通知寫明了周末單休,小劉入職時領導也口頭和他強調過,既然他入職并工作了一年,就表示接受這一工作制度,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也規定了周末單休,加班費包含在基本工資內,因此無需再額外支付加班費。
當然了,我們說口說無憑,關鍵得看證據。
由于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勞動爭議中,舉證責任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該公司提供了錄用通知、公司規章制度、工資表等書面材料作為證據,法院在審查時發現,錄用通知雖然寫了周末單休,也約定了7000元的月薪,但沒有說這7000元包含周末的加班費,同時,工資表中也沒有加班費這一項目。
由此可見,雙方約定的7000元月薪只是基本工資,沒有包含加班費。
至于規章制度中說加班費包含在基本工資內,與工資表無法相互印證,更重要的是,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員工告知或公示,才能生效,可該公司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就這樣,小劉主張加班費的請求成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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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呢,這個案件是這么判的,但不代表將周末單休作為工作制度的單位都需要額外支付加班費,關鍵要看雙方的約定和相關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在錄用通知、勞動合同等書面文件中與職工明確約定基本工資包含加班費,發放工資時在工資表或工資條上也明確注明周末加班費,那就不需要向職工額外支付這部分加班費了。
如果情形與上面的案例一樣,那么,就需要額外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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