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銷毀與資產損失申報

相關規定

規定1: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11年25號公告)規定:

第十八條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規定2: 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規定:

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保存期限為15年。

規定3:國務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問題提出

通過以上三個規定,就會發現,如果一家企業某個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20年,而該企業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只保留15年,當第16年企業想提前報廢改固定資產時,發現無法提供固定資產的原始憑證,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由于缺乏固定資產原始憑證,稅務機關也無法受理改企業資產損失的申報。

進一步分析

規定4: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規定:

第十一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上述這條規定中提到的“其他未了事項”,具體指的是什么,是否包括“會計檔案期限已滿,但未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購買憑證”,如果包括的話,那么企業就不應該將未提完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始憑證銷毀,而是單獨抽出立卷,保管至固定資產報廢為止。

我沒有查到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細化解釋,如果按照上述解釋口徑,《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就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沒有沖突,企業應該提供固定資產原始憑證,否則不能扣除損失。

如果《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不包含“會計檔案期限已滿,但未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購買憑證”,那么這兩個文件就存在部分沖突,導致企業陷入兩難境地,導致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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