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三條?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第四條?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問:2015年11月,AAA公司因火災形成存貨損失,由于保險公司2016年才進行了賠付,所以2015年會計上未作損失處理,而在2016年才作了損失處理。請問該資產損失應在2015年還是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發生火災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即2016年度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六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 ???????????????????????第二章?? 申報管理
第七條?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三)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第十二條? 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有關情況后,將損失情況通知相關稅務機關。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專項申報。
注釋:條款失效,第十二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第十三條? 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及時進行評估。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后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 ????????????????????第三章 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第十六條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七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第十八條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 ????????????????第四章?? 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十九條? 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第二十條? 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三)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第二十一條 企業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二)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機構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五章? 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二十五條? 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 第二十六條? 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盤點表; (四)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 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三)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二)固定資產盤點表; (三)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四)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二)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三)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物資發生損失,可比照本辦法存貨損失的規定確認。 第三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企業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五條? 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損失情況說明; (二)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三)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 第三十六條? 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后,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七條? 企業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資產損失,按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二)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三)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 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證據備案: (一)會計核算資料; (二)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三)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 ?????????????????????????第六章 投資損失的確認? 第三十九條? 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第四十條? 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第四十一條?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第四十三條? 企業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托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項,按照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問:因生產經營需要,AA公司與BB公司簽訂了貸款互保協議,根據雙方資金需求計劃,AA公司為BB公司500萬元的貸款提供了擔保,BB公司為AA公司300萬元的貸款提供了擔保。后來,BB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于2017年破產倒閉。其債權人XX銀行于2018年將BB公司及AA公司訴至法院,因BB公司無償還能力,經法院調解,由AA公司代償700萬元本金及利息。請問AA公司形成的擔保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答:互保屬于企業為融資而采用的一種通過參加擔保聯合體擴大融資額度的擔保,應認定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AA公司與BB公司簽訂了貸款互保協議,根據雙方資金需求計劃,AA公司為BB公司500萬元的貸款提供了擔保,BB公司為AA公司300萬元的貸款提供了擔保,與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由此造成的連帶責任損失,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擔保支出,能稅前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 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 ???????????????第七章? 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第四十八條? 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第四十九條? 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
? 注釋:條款失效,第十二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注釋: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注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3-17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現對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國發〔2013〕44號文件發布之日起,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同時廢止。
二、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專項申報扣除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特此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3月1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4-10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6-15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有關規定,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國稅地稅機關的職責和工作,調整適用相關規定,由新的稅務機關承擔。 國家稅務總局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8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公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5日
解讀:
一、該辦法基本概念的引入
該辦法引入了兩組概念: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該辦法按照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的原則,將資產損失分類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首次引入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的概念,從而使準予在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有了科學、合理的分類。如此分類既方便稅務機關按資產損失項目類別建立不同管理制度,實施分類管理,同時又有利于納稅人在申報扣除資產損失時政策清晰,操作簡便、規范。
同時,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該辦法將其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即實行清單和專項相結合的申報管理制度。
二、該辦法基本概念的解讀
該辦法規定了法定損失和實際損失的概念,第四條和六條對法定損失、實際損失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理要求,但沒有對實際和法定損失作做詳細列舉。以下進行實例分析,以打開大家的思路。
1.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解讀
例題1.某企業按照公允價值轉讓固定資產,資產賬面價值80萬元,取得轉讓收入50萬元,在沒有計提資產減值損失的情況下,“營業外支出”科目反映30萬元,這30萬元損失就是實際資產損失。
例題2.企業存貨盤虧算不算實際資產損失?答:不算。請問,企業處置了嗎?轉讓了嗎?企業既沒有處置,也沒有轉讓,那就不叫實際。存貨盤虧,無論采用實地盤存法,還是永續盤存法,都是按照賬實不符推算出來的損失,是一種推定損失,這種損失并不是實際發生的。所以,存貨盤虧是典型的法定資產損失。
例題3.甲公司應收乙公司賬款100萬元,三年都沒有收到,乙公司仍然存在,請問,對于甲公司而言,這筆壞賬損失實際上發生了嗎?沒有!理論上講,乙公司以后年度經營情況好轉以后,甲公司還有可能收到這筆賬款。但截至今年三年過去了,甲公司依然沒有收到,時間確實太長了,理論上可以認定企業已經發生了損失,所以稱其為法定損失。總而言之,法定損失認定的,是推定的,而不是實際發生的。
無論是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企業必須自己先在會計上做損失處理。反過來講,如果企業自己都不認為是損失,稅務機關就很難認為它已經發生了損失。該辦法將“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作為資產損失申報扣除的前置條件,一方面縮小了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另一方面,促使企業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存貨轉讓發生損失,今年轉讓今年確認,去年轉讓去年確認,即實際損失要在實際發生年度確認損失。
壞賬損失的確認,應收賬款是前年發生的,今年認為是壞賬,那么就在今年申報、今年扣除,明年申報、明年扣除,后年申報、后年扣除,不申報,不扣除。
問:去年發生的固定資產轉讓損失,要在今年申報扣除,可否?答:不可以!
例題4.某企業2009年以公允價值轉讓一批固定資產,發生固定資產處置損失30萬元,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在當年扣除,2012年企業向稅務機關舊事重提,稅務機關應當怎么辦?答:如果符合實際資產損失確認條件,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必須把這30萬元損失追補到2009年去扣除,這就意味著2009年可能多繳稅。但2006年發生的固定資產處置損失,相對于2012年,已經超過五年了,所以不能扣除,也不能追補扣除。
法定損失應當在申報年度扣除。
例題5.某公司2006年發生的應收賬款,由于種種原因一直無法收回,截止2009年已經有3年賬齡了,企業沒有確認壞賬損失。直到2011企業要求確認壞賬損失。如此,企業可以在2011年度確認為壞賬損失并申報扣除,不再追溯到2009年度。
所以,法定損失,何時申報、何時扣除,不存在追補確認的問題,這就給企業提供了一個納稅籌劃的空間,企業由此可以調節利潤。如果企業今年盈利高,就在今年申報扣除;如果今年虧損,企業可以不申報扣除,以后盈利時再申報扣除。
總結:法定資產損失,在哪個年度申報,就在那個年度扣除。實際資產損失在哪個年度發生,就在那個年度扣除。如果發生年度沒有扣除,后來舊事重提,就追補到發生年度扣除,如果超過5年,就追不著了。
2.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解讀
清單申報方式下,列舉的損失一般都是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發生的,損失情況簡單并且業務量大,因此,企業應按照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將損失情況按照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年度申報時,如實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的“清單申報資產損失”欄次,并保留好相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專項申報方式下,要求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年度申報時,2014版填報《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2017版將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和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的填報項目進行了必要整合。
將“二、專項申報資產損失”項目的相關行次調整為按大類填報,取消原填報明細項目的要求。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特別注意,在歸類、匯總會計核算科目時,不要僅僅拘泥于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等支出類科目,還要關注投資收益、營業外支出等收(益)入類科目。
例題6.企業正常銷售存貨(比如材料)時,其會計處理為:
出售材料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 ? 貸:其他業務收入(填入《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第9行)
? ? ?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填入《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第9行)
? ? 貸:原材料
注意該例題,在歸類、匯總會計科目時,要同時歸類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成本兩個科目。
三、兩組概念之間的關系
(一)一般關系
1.實際資產損失一般需要清單申報(例題1、例題6)。
2.法定資產損失往往需要專項申報(例題2、例題3、例題5)。
(二)特定關系
1.追補確認以前年度的實際資產損失,應專項申報(例題4,辦法第六條)。
2.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辦法第十一條):
(1)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2)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3)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3.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進行專項申報(依據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辦法第十二條廢止)。
4.符合一般經營常規的法定資產損失,可清單申報(例題7的“會計處理”②)。
5.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例題7的“會計處理”④)
例題7.某企業在自查盤點清查中,盤盈A材料金額40000元,屬于材料收發計量錯誤;盤虧B材料20000元,屬于一般經營損失;盤虧C材料150000元,屬臺風災害損失,保險公司賠償100000元。同時,D材料單筆盤虧5000000元。
會計處理:
①借:原材料 ——A材料 40000
? ? ?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40000
經批準處理后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40000
? ?貸:管理費用 ?40000(小準則計入“營業外支出”)
②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 20000
? ? ? 貸:原材料——B材料 20000
經批準處理后
借:管理費用20000
?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 20000
③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150000
? ? 貸:原材料 ——C材料 150000
經批準處理后
借:其他應收款100000
? ? 營業外支出 ?50000 ??
? ?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150000
④借:原材料 ——D材料 5000000
? ?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5000000
經批準處理后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5000000
? ? 貸:管理費用 ?5000000
案例分析:
第①反映的盤盈金額4萬元元與②反映的盤虧金額2萬元不能相互對沖 ,一旦對沖,就不能準確體現損失金額。
第②反映的盤虧損失2萬元屬于一般經營虧損,適用于清單申報,并按照該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據(內部資料)。
第③反映的盤虧損失5萬元屬于非正常損失,適用于專項申報,并按照該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據(內部資料)。
第④反映的盤虧損失500萬元,適用專項申報。
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存貨非正常損失,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因此對自然災害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造成的存貨損失無須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綜上所述,該企業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清單申報資產損失2萬元,專項申報資產損失505萬元。
結論:資產的盤虧是推定計算損失的法定資產損失,但未必全部適用于專項申報,對于符合一般經營常規的盤虧損失,可清單申報。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必須關注的5個要點
一、企業經營中經常發生的資產損失的情形
1、報廢處理固定資產損失;2、銷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損失; 3、銷售存貨損失; 4、盤虧損失; 5、發生壞賬損失; 6、投資損失; 7、被盜、丟失損失; 8、其他
二、資產損失申報類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具體適用清單申報與專項申報的業務分類如下表:
三、資產損失申報材料
1、清單申報需準備材料
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其中二級機構的專項申報與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總機構全部按清單申報的方式在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一般情況下,地方稅務局會有清單申報扣除表模版。
2、專項申報需準備材料
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其中需準備的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如下表:
一般情況下,地方稅務機關有資產損失專項報告的模版,按報告模版說明相關損失情況。
四、資產損失備案時間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七條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實際操作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前,需要先將資產損失申報資料提交稅務機關,取得備案回執后,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按回執上的損失金額申報扣除。
五、資產損失扣除相關的問題
1、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年末時沒有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申報,是否可以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2、實際資產損失是在賬務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嗎?
實際資產損失可以申報扣除,要同時滿足條件:1)損失實際發生;2)已進行賬務處理。
實際資產損失在實際發生年度沒有扣除的,沒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在以后五年內通過專項申報追補到發生年度扣除;
3、什么是法定資產損失?法定資產損失在什么時候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是實際沒有發生處置、轉讓資產的行為,但發生了符合財稅【2009】57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文按規定計算確認的損失。比如壞帳損失。
法定資產損失要在賬務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4、企業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發生的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發生的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擔保的損失可按相關規定申報扣除。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5、企業研發支出發生的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6、企業將不同類型的資產打包出售,售價低于成本價產生的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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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09〕57號?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資產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二、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五)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六)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八)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九)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十)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十一)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十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八、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九、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一、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十二、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三、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十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