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如果說,所有憧憬浪漫婚姻的人們都會跑到巴厘島的話,那么所有想要離婚或者分手的家庭都會跑到英國。因為英國法院的裁決錙銖必較,對于財產弱勢的一方非常有利。但是,并非所有家庭都適合在英國辦理離婚或分手,比如事實婚姻家庭(未婚同居關系)。這次我們就來對比一下,面對事實婚姻家庭的分手,英國和中國的規定有何不同。
英國樞密院五月新規
英國是出了名的家庭財產劃分公平,在判決上給弱勢一方的支持上也是格外突出。從前馬來西亞小姐蔡秀平,到沙特阿拉伯石油大亨的前妻名模格麗斯蒂娜,以及前兩年在英國的一起因為丈夫用離岸公司隱藏財產來避免過多的財產分配案,都無一例外體現了英國在判決家庭財產分割上的特質。
然而,隨著離婚概率的不斷升級和世界的開放化,很多人都選擇了不結婚的婚姻——未婚同居(事實婚姻)。因此,對于這一類婚姻的分家,很多時候牽扯到的法律未必可以適用,也可以說是沒有更多保障。所以導致的局面總是異常混亂。
于是,英國樞密院在五月的最后一周拍板了一項規定:不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還是事實婚姻,只要是認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關系離婚時,他們擁有的共同財產(即財產證明上都寫著雙方名字的情況),都應該進行利益劃分。
英國上議院給出的表示是,二人之間沒有約定(比如婚前財產協議等)或設立信托的情況下,但凡是同居期間進行的共同投資,比如房產為兩個人的名字的情況下,這份財產的合法利益和實益權益都是公平共有的。
然而英國樞密院最新發布的公告補充道,在判決時,將對同居關系家庭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放寬,不再限制單純的房產類資產,而是涉及到其他的任何能夠劃分的資產分類。比如藝術品、一艘船、一輛車,甚至土地等等。
不過,法院處理的重頭戲,可能是雙方的共同商業投資。
投資資產也算在劃分財產內嗎?
不論是結婚的未結婚的,投資已經是一項很大眾的商業手段了。不管是購買基金還是搏一把潛力股,都是現代人會做的一項投資。因此,問題就在于如果在同居期間,二人決定用共同財產去進行一場投資,這筆錢應該怎么算呢?
英國樞密院給出的承認是,“五五開”原則同樣適用于共同投資資產。并且不僅適用于“國內”,同樣也適用于其他任何的共同投資。
而這,就是英國與他國,尤其是中國的不同。畢竟在中國,同居關系期間進行的購置或者投資,在進行分配的時候一般參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來分配。可以說,中國比起英國,就顯得有些“人情味”了。
在中國,對于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上,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也即能夠證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歸其本人所有,對其他共同購置的財產,則應參照其出資份額予以分割,不能確定份額的,均等分割。當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該財產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可根據其作用的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亦應依據上述原則處理。
王昊律師提醒:
在英國,不僅僅是面對“平等分享原則”的壓力。只要在英國擁有資產的情況下,婚姻中強勢的一方就要做好準備為弱勢的一方提供更多的幫助。因為在英國的法律中,婚姻中弱勢的一方會獲得更多的保護。而且這個保護包括弱勢一方若在首次審判后發現對方的隱匿財產,仍舊可以進行起訴要求重新分配財產。可以說,即便婚后財產放入到信托中,也隔絕不掉你的前妻。由此可以看出,在英國離婚,已經讓高凈值人士們都望而卻步了。
當然,有人會說,不管在哪個國家離婚,簽署一份婚前協議應該就能保護好自己的資產了吧。在此我們要提醒諸位,英國和中國香港的裁決都會不留余力的對此駁斥。可以說,如果你的離婚地在這兩地,那么過分保護一方的婚前協議就并非真的有效。
因此,不要以為未婚的關系就無法牽扯到金錢、孩子等種種問題上。也不要以為單純的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和設立一份簡單的信托(所謂簡單的信托,是客戶自己做信托的委托人、保護人、受益人)就可以保證自己的財產不會被分割。因此,在不了解各地區法律的情況下卻想要做出良好的財富規劃避免風險,建議還是找專業的律師評估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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