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名當事人通過深圳前海盈豐匯的p2p平臺,出借362萬余元給需要資金的企業老板,但是到期后,借款企業并不能償還大部分資金。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借款企業及其老板要共同承擔還款及逾期罰息義務,同時還要求P2P平臺承擔擔保責任。
男子出借本金,到期未能收回
2016年6月3日,廣州集貨優運公司進駐P2P平臺,目標融資500萬,并與平臺簽訂《融資資訊服務協議》。
四川男子阿峰(化名),經朋友介紹,于同年7月15日在盈豐匯的P2P平臺上注冊,并將5萬塊錢充值到平臺賬戶內,由平臺充當中介出借給企業,以此收取較高利息。
之后三方達成《借款暨居間服務協議》,將阿峰的5萬塊錢借給集優貨運公司。合同約定,該借款項目年利率8%,期限為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共3個月。還款方式先息后本,如逾期還款則借款方要承受較高罰息。
另外,根據《融資咨詢服務協議》約定,集貨優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某,以及岳某名下另一家物流公司(奧弘物流)要為上述融資債務擔保。
阿峰在充值當天,收到利息666.67元,以及P2P平臺的投資紅包258元。
然而三個月到期后,集貨優運公司公司并未能按期償還本金。
經過阿峰的多次催討,P2P平臺在官網上發布了《逾期還款公告》,表示若借款公司未能在9月16日前將逾期還款結清,P2P平臺將啟動對該項目的到期墊付流程,并保證各位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然而網貸平臺事后與集貨優運公司一樣并未履行義務。
于是,阿峰將借款方廣州集貨優運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P2P平臺的管理公司深圳前海豐匯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岳某名下提供擔保的廣州奧弘物流公司、岳某的妻子楊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對上述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經過法院調查,平臺要承擔保證責任
2016年11月8日,黃埔區法院對該案件立案。開庭過程中,P2P公司方面無故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辯材料,其余4名被告則委托律師出庭。
黃埔區法院一審認定,原告阿海、被告集貨優運公司、被告前海盈豐匯公司(P2P)三方達成的居間借款服務協議有效。
根據阿峰的申請,黃埔區法院還調取了被告岳某名下招商銀行、平安銀行,以及岳某妻子楊某名下平安銀行在借款前后的交易明細、信息清單。法院發現,岳某名下兩家銀行的賬戶在上述區間分別收到140余筆轉賬匯入,共計600多萬元,其中絕大部分系每筆5萬元。款項分別來自集貨優運公司的賬戶、P2P平臺負責人鐘某賬戶等。短期內,岳某又將個人銀行賬戶收到的款項,頻繁向某個人支付寶賬號轉賬匯出,或向妻子楊某名下銀行匯出。
黃埔區法院認為,集貨優運公司未依時償還借款本金,已構成違約。岳某作為集貨優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資金頻繁轉賬匯至個人支付寶,有理由相信岳某是以公司名義借款,用于個人使用,應與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岳某與妻子楊某沒有舉證上述債務不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顯示有資金轉至楊某個人賬戶。岳某的個人賬戶有還信用卡、消費支付、還車貸等用途。故上述債務應認定為岳某、楊某夫妻的共同債務。
另外,前海盈豐匯公司(P2P平臺)曾發布公告稱若借款人逾期未還,“平臺將啟動墊付流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應認定平臺為涉案債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綜上,黃埔區法院近期一審判決,廣州集貨優運公司、岳某應共同向原告阿海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6年9月16日至還清之日止)、律師費5000元;被告楊某對上述確定的岳某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廣州奧弘物流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前海盈豐匯公司在廣州集貨優運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債務時,承擔清償責任,事后可追償。
法官提醒投資人,慎查征信數據保證資金安全
法官介紹,互聯網金融在活躍資本市場的同時,亦催生了新的風險點。本案中,融資平臺負責從一方接入并向借款人提供實質資金,擔當了相當于小額放貸機構的角色。
法官提醒各投資人,在提供借款時需謹慎審查融資平臺及借款人的征信數據,以保證投資回報。另外將融資平臺納入擔保人范圍,有利于督促融資平臺盡到謹慎審查實際借款人及借款人征信數據的義務,從源頭上減少資金流轉的風險。若借款金額較大,法院建議仍需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保障債權的實現,更好地促進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法院的判決讓網友紛紛點贊:
P2P平臺一直以來,將自己定位于中介服務平臺,可是它在很大一部分的借款中,是沒有對借款人進行調查的,不對投資者的資金進行任何保障,也就是說它不對投資者的資金安全承擔任何責任,損失全部由投資者自負。這次的判決,責任由企業和平臺共同承擔,對投資者而言,顯然更為公平,畢竟投資者在網貸中偷錢是在投資而不是投機!
希望互聯網金融市場在發展過程中能更好更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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