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十年未完審,買礦不成難脫身,馬文義、馬瑞和父子二人訴張某善等五被告股權轉讓糾紛案,歷經十年至今無果。
2012年12月25日,馬文義、馬瑞和與張某善、趙某山、趙某國等三人簽訂《合伙煤礦份額轉讓協議》,以3億元價格受讓了張某善等人占鄂托克旗東辰煤礦49%的份額。合同簽訂后4個月,因發現東辰煤礦的采礦證于2013年4月被東辰煤礦作為抵押對外借款上億元,馬文義父子即不愿按照轉讓協議繼續付款,進而雙方產生爭議,馬文義父子從此走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從2018年5月立案開始算起,這已進入第七個年頭,在最高院發回重審一次和指令審理一次的情況下,這是該案在內蒙古高院的第三次審理。如果從雙方解除合同發生爭議的2015年算起,雙方的爭議已經走到第十個年頭。
2015年4月21日,張某善等人向鄂爾多斯煤礦管理局申請了停工。至此,馬文義父子從2012年12月25日至2015年4月21日,共占用煤礦的時間為2年4個月。經烏海市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做出“(2016)內03民終478號”民事判決,以未經批準的合同不生效為由,判決解除雙方協議,解除后果另案解決。就是這一紙判決,不僅讓馬文義父子身陷漫長的訴訟,也從此開始了艱難的維權之路。面對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壓力,馬文義一家的生活從此進入了混亂,馬文義身陷囹圄。
2018年5月16日,馬文義父子依據烏海中院的“(2016)內03民終478號”民事判決,向內蒙古高院提起第一次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已經支付的各種款項8000余萬元和占用期間利息,及煤礦投入損失3600余萬元,共計約1.47億元。這一紙訴狀長達7年,但馬文義一家至今沒有等到結果。
2024年4月24日,最高院做出(2024)最高法民終90號裁定,撤銷內蒙古高院的裁定,指令內蒙古高院進行審理。內蒙古高院于2024年7月第三次立案審理本案。
馬文義一家把10年的希望全部寄予這一次的立案審理,希望能等來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因為馬文義一家認為法律的公正性這次一定會得到充分體現,為此馬文義一家在第一次交換證據中,對原一審的主審法官提出了回避申請,理由是在確定鑒定機構和鑒定程序中存在嚴重問題,不僅放任張某善等人向法庭提交虛假證據,關鍵是涉嫌偽造和變造的增值稅發票未經過質證,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現在了鑒定人面前。馬文義父子在之前多次要求追加劉某為被告的申請一直未得到合議庭回復,這一次的案件審理,馬文義父子繼續提出追加張某善等人所占49%東辰煤礦股份的隱名股東劉某為本案被告。
第二次證據交換中,張某善等人當庭首次申請追加馬瑞和的妻子魏某華為反訴被告,合議庭以追加被告是原告的權利為由同意了該申請;張國善等人還提出在原來鑒定的基礎上補充鑒定9、13、15 三個煤層的價值。對于被告張某善等人的上述申請,馬文義、馬瑞和均提出了異議。
馬文義一家對本案再次陷入了憂慮之中,認為張某善等人追加馬文義父子一方經手款項的魏某華作為被告,既沒有合同法依據,也沒有事實依據;屬于訴權的濫用。針對被告方要求補充鑒定9、13、15 三個煤層的價值,馬文義提出補充鑒定不必要也不合法的理由為:在“(2024)內民初字6號”案件立案之后,之所以提出原審判法官回避的申請,主要就在于原審期間走過的訴訟程序中,尤其是鑒定程序存在嚴重違法的問題。拋開自行指定鑒定機構這一錯誤不談,僅在鑒定報告的使用上,就存在嚴重的問題。對一個國家礦產資源局已經有客觀數據的煤炭開采量,按照被告方的意思進行鑒定,對官方數據明確為7.63萬噸的兩年開采量竟然鑒定為64.92萬噸,這樣一個離譜的鑒定結論進行采納,有失法律的公正性。被告方提供的02110460增值稅發票和原告方提供的同號發票(原告證據第八組證據12第356頁)可以看出,被告方開票金額價稅合計5023538.26元,原告方同號發票金額卻為2337414.89元,這足以說明被告方有明確的變造增值稅發票的犯罪嫌疑。
馬文義一家始終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希望合議庭考慮依法將有關涉及偽造變造增值稅發票的犯罪嫌疑線索移送有關機關,以使本案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決,也使犯罪能夠得到制止和懲治,挽回國家及個人的經濟損失,凈化民事案件的審理環境,讓漫長的十年訴訟不再漫長。
馬文義的代理律師王維嘉當庭表示,法釋〔1998〕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根據這一規定,屬于公安機關辦案范疇的,審理機關應盡快聯動,讓公安部門介入調查。(龐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