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毆打老師的后果是什么?

在我國古代,毆打、殺害老師是一種怎么樣的行為?會接受什么處罰呢?

最早將毆打、殺害老師的行為正式寫入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的,應是北齊首創的“重罪十條”。“重罪十條”是北齊統治者在總結歷代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把嚴重危害封建統治及根本利益的行為,歸納為十大種類,這些犯罪是要從重處罰的,不得適用“八議”“贖減”等制。

其中《北齊律·名例律》所載“重罪十條”之九:“不義,謂殺本府長官與授業老師。”說的就是殺害老師屬“不義”,從重處罰。因為《北齊律》已亡佚,我們現在對《北齊律》的了解多是《隋書·刑法志》中所提及的一些內容。到底怎么規定的刑罰?這里的“殺”指的到底是既遂還是未遂?便無從知曉。

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修改完善,發展為“十惡”,仍置于律首。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十惡不赦”。唐律繼承隋律做法,并對“十惡”的規定達到了完善的地步,下面我們來看唐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唐律疏議·名例律》載:“九曰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唐律疏議·斗訟律》載:“即毆傷見受業師,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斬。謂伏膺儒業,而非私學者。”又載:“注云「謂伏膺儒業,而非私學者」,儒業,謂經業。非私學者,謂弘文、國子、州縣等學。私學者,即禮云「家有塾,遂有序」之類。如有相犯,并同凡人。 ”

唐律在《名例律》中首先規定了殺“見業師”構成不義。在卷二十一的《斗訟律》中進一步明確“受見業師”的范圍和應該給予的刑罰。

這里所說的“見業師”主要為官學老師,即弘文館、國子監、州縣里面的老師。毆打官學老師者,比照毆打普通人加二等處罰。毆打致死的,斬刑。毆打私學老師者,按毆打普通人處理。

法律是如此規定的,但是在也有例外情況,會根據具體情況加重處罰,通過下面這則案例可以看到。

《舊唐書·陽嶠傳》記載:“入為國子祭酒,累封北平伯,薦尹知章、范行恭、趙玄默等為學官,皆稱名儒。時學徒漸弛,嶠課率經業,稍行鞭箠,學生怨之,頗有喧謗,乃相率乘夜于街中毆之。上聞而令所由杖殺無理者,由是始息。”

陽嶠為唐睿宗時期名儒,入國子監負責教學,相當于現在的校長,推薦了當時的一些名儒為學官。國子監學生里面不免有紈绔子弟,怠于學業,老師們就嚴厲要求他們,予以處罰。學生們因此怨恨在心,于夜晚在大街上毆打陽嶠,唐睿宗聽說此事,便下令把這些人杖殺。大概是因為這件事兒影響太過惡劣,加重處罰以正視聽。

自唐代以后,“十惡”之規定除元代將其名稱改為“諸惡”之外,其內容一直沿用至清末。至于說每個時期如何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毆打殺傷老師的案例,還有待仔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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