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經歷過這樣一個勞動仲裁案件:某位員工被公司辭退后不服,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開庭后,在仲裁員了解完情況后,駁回了對方的請求,理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是主張經濟補償金,而是賠償金。這位員工于是回去重寫仲裁申請,因此案件往后拖延了一個多月。
那么,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都適用于什么樣的情況呢?企業什么情況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什么情況下應支付代通知金,什么情況下應支付賠償金呢?
一、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解除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解除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9、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1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1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0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12種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而解除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而解除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而解除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而解除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而解除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什么情況下才支付代通知金?
1、當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如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代通知金;
2、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外的任何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即使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支付2N賠償金)。
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五、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是否可以共存?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代通知金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