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尚律聯:網購維權還可以這樣!你造么?

泰尚律聯:網購維權還可以這樣!你造么?

今天,上班族基本都上班了,上學族基本都開學了,這個年就算是基本過完了。不少人開始盤點了這個“年關”共花費了多少人民幣,除去孝敬父母和壓歲錢等現金花費,還有一個主要的花費,就是年貨和各種禮物的購買。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網購在零售行業中的占比越來越高,在選擇年貨及過年禮物的購買渠道時,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網購,畢竟網購可以窩在沙發上,點一點手機,喝著咖啡等快遞就好,不用去擁擠的商場,不用考慮是不是有停車位,不用考慮大件物品的搬運等。這種購物體驗確實是極好的,本人和身邊的很多朋友也是“剁手黨”的一員。

前兩天,我朋友大頭打電話跟我說,他之前想在網上買一個包包,送給自己的女朋友,就在某寶上逛來逛去,就逛到了一家賣輕奢包包的店,這個店的客服告訴他:“我們店絕對沒有A貨,全部正品,要是能在我們店買到A貨,老板把店都賠給你”。大頭當時就覺得這個店真是業界良心啊,當即就在這個網店了花費了數千元購買了某品牌的包包。但拆開包裹后發現包包居然是假的。我就問他:“你咋知道包是假的啊,你鑒定了?”他說:“這還用鑒定?這包的顏色都不對,我要買的是玫紅色的,外觀顏色是沒錯,可是內標標注的顏色卻是墨綠色,這要是送給女朋友,后果不堪設想啊”。

網購時買到假貨,對于各位剁手黨來講,可能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兒,那么我們在網購時遭遇假貨了該怎么辦呢?難道咬咬牙認了?就當花錢買個教訓么?當然不!

就我這個朋友的事情來看,最簡單的就是不用去糾結這個包到底是真是假,也不去糾結店主是否承認這是假包,我們只需要要求——退貨。退貨的理由?沒有理由,就是想退!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賦予我們的權利:“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但是,我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網購商品都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有些商品是不能無理由退貨的。

1.上個月,大頭在網上定制了一款西裝,自己選了衣服的顏色,款式,扣子的樣式和縫合線的顏色等等,并提供了所有的尺寸,當定制西裝店將衣服制作完成并交付給大頭時,大頭覺得老板人長的不好看,所以不想要他做的西裝了,想退貨。可是這種定作商品是不能無理由退貨的,當然了,老板長的不好看也不能算是理由。

2.有一次,我的好哥們彪子不知道受了誰的刺激,非要玩《暗黑破壞神3》,就花了198元,買了數字版,但是玩了半個小時后,覺得《暗黑破壞神3》一點都不好玩,都不能上上下下左左右右ABAB的調30條命,太垃圾了,就找官方客服退貨。結果當然是被拒絕了,這種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也是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

3.前段時間,大頭想跟他女朋友求婚,于是在網上定了999朵玫瑰,誰知道還沒求呢,就因為大頭吃飯吧唧嘴,女朋友非要跟他分手。大頭這一看,婚是求不成了,花也沒用了,就要退。這種鮮活易腐的商品也是不能退的哦,大頭只能看著自己的玫瑰獨自流淚了。

4.除了上述大頭和彪子買的這些商品,還有報紙、期刊、內衣等這些商品都是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

但是,這個包包的事情并沒有這么簡單,倒霉就倒霉在,大頭在收到快遞后并沒有立刻拆封,而是出差去了,9天后回家,拆開快遞才發現這個奇葩包。對于已經超過7天的情況又該怎么處理呢?

這種情況還沒有超過15天的投訴期(此處是平臺規則),我建議大頭可以向某寶的客服投訴該商品是假貨,要求退款,鑒于大頭的這個商品很容易就能識別真假,所有比較順利的拿到了退款。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商品,我們就是覺得是假的,但是又很難證明,去鑒定又費時費力費錢,對于這種情況,我建議消費者無需證明所購商品為假,只需要要求經營者證明商品為真,要求經營者提供相關商品的銷售授權或者正品的購買渠道等,絕大多數的假貨經營者是無法提供合法的相關憑據的,這時就可以以此為由要求退款。同時,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若是消費者超過15天才發現商品有問題或者懷疑經營者提供的正品證明的真實性,這時又該怎么處理呢?

對于這種情況,我的個人建議就是向工商機關舉報,獲取工商部門的鑒定意見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款并3倍賠償(三倍賠償額如果不足500,按照500賠償),對待食品,我國有著更嚴格的規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對于要不要去賣家所在地去起訴,大家無需擔心。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根據2015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所以,我們向收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就好。

不管是實體零售業還是網絡電商,出售假貨的行為都是極其可恥的,假冒偽劣產品不僅使消費者在使用和食用時面臨極大風險,還極大的侵害了合法經營者的權益,也抹黑了我們國人的整體誠信形象。當我們被店家欺詐后,有些“老司機”朋友會說:“哎呀,就當花錢買個教訓啦”,不!這不是寬容,這是縱容!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堅決的努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怕麻煩,絕不妥協,絕不縱容,讓售假者無利可得并受到嚴厲的懲罰。

面對假貨,我們絕不花錢買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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