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喜律師:法律案例研習的方法—歷史法


導讀:法律案例的研習是法律人的學習生涯中必不可少的技能,學會一套好的研習方法,對于法律的靈活運用甚有裨益。本文主要介紹法律案例研習的歷史法。
歷史法,顧名思義,就是指按照法律事實發生的先后順序來依次研討其法律關系。
例:
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函,內容為:甲愿出售某幅書畫作品,作價100萬元,乙需在3月10日前函復。該函于3月3日到達乙。乙于3月7日回函愿購買該畫。回函于3月9日到達甲。甲于3月4日得知丙愿以120萬元購買該畫,當日即向乙發函稱撤回前函,該函于3月6日到達乙處。問甲與乙之間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依歷史方法,本題分析如下:
(1)甲于3月1日向乙發函,表示愿意出售某書畫作品,視為邀約。
(2)甲的信函于3月3日到達乙,要約生效。此時受要約人乙可以做出承諾。
(3)甲于3月4日再致函于乙,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6日到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本題中,甲的撤回系在要約生效即到達乙之后,故不發生撤回的效力。
(4)乙于3月7日回函決定購買該畫,系乙向甲做的承諾。
(5)乙之承諾,于3月9日到達甲處而生效,且3月9日仍屬承諾期間(3月3日至3月10日)。
(6)結論:甲以100萬元出賣某畫之要約,與乙之承諾內容一致,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
歷史法是跟隨案件事實的發展而不斷探討其中法律關系的變化,多用于分析合同的成立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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