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臨港新片區科技小巨人(含培育)專項申報工作的通知
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滬自貿臨管經〔2019〕12號)、《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專項實施細則(2020版)》(滬自貿臨管委〔2020〕201號),現就開展臨港新片區科技小巨人(含培育)專項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圍
支持從事符合臨港新片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高新技術領域產品開發、生產、經營和技術(工程)服務的并在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具有較完善的企業創新體系、創新機制及與之相適應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產品,一定的經濟規模和良好成長性,良好的信用和較強的融資能力。
二、申報條件
支持對象分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和科技“小巨人”企業兩類,其中:
(一)申報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主要條件:
1.上年末企業研發人員人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制造類不低于10%,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不低于30%;
2.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
3.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4.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
申請前三年內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復合增長率在20%以上,或累計獲得股權融資超過5000萬元(或等值外幣);
5.企業有良好的經營管理團隊,健全的財務制度,較強的市場應變能力,靈活的激勵機制。
(二)申報科技“小巨人”企業主要條件:
1.上年末企業研發人員人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制造類不低于20%,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不低于50%;
2.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3.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之間;
4.申請前三年內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復合增長率在20%以上,或累計獲得股權融資超過8000萬元(或等值外幣);
5.企業應有研發機構(技術中心、實驗室、測試平臺等)、研發計劃及與之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含引進)、創新激勵等運作機制和較完善的規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經營管理團隊,有較強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三、立項后執行期限
本專項支持采取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方式,立項企業先行投入資金開展與創新能力提升直接相關的工作,在項目取得成果并通過驗收評估后,根據不同的項目評審結果、按照不超過實施周期內項目總投入50%給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業的補助額度不超過300萬元,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補助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項目立項后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原則上應于2024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項目驗收。
四、申報要求
(一)項目申報單位要求為在臨港新片區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工商注冊地、實際經營地和財稅戶管地在臨港新片區內,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二)申報單位不得提交有涉密內容的項目申請;受聘于申報單位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臺地區科學家可作為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但不得同時以境內、境外兩種身份負責或參與各類項目,申請時須提供聘用的有效證明。
(三)項目申報單位已承擔我委在研專項項目2項及以上者,原則上不得再申報;已承擔本專項項目且未按照合同規定日期完成驗收的單位(包括已提交延期申請),不予申報本年度項目;對于有在2012年至2018年期間立項的且尚未驗收、或者已結題、或者已撤銷的臨港產業專項扶持項目的企業,按照“同類不重復、從優扶持”的原則,予以有限支持;對同一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申請或獲取財政性資金支持的,應主動聲明。
(四)項目方案、預算編制合理、真實、可行,符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專項實施細則(2020版)》及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要求。
五、申報審核程序
(一)申報時間:2022年11月1日啟動申報工作,申報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5日。
(二)申報途徑:申報單位需登錄“臨港新片區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臺-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專項服務系統”進行線上申報。
(三)評審方式:申報項目經預審、初審、復審等評審環節,其中專家評審由我委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專家評審主要采取會議評審方式,必要時輔以現場考察,屆時須申報單位提前做好準備和配合工作。
(四)公開公示:我委根據申報評審情況,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正式下達擬支持項目計劃,并在一定范圍予以公示。
六、監督管理
我委從未委托任何機構或個人代理臨港新片區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專項項目申報事宜,請項目單位通過唯一的“臨港新片區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臺-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專項服務系統”自主申報項目。
我委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機構或個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員名義向申報企業、單位收取費用的,請向我委舉報。
申報企業、單位存在弄虛作假或相關不誠信行為的,將按照程序及時上報國家和上海市相關征信系統,并在三年內不得申報享受臨港新片區各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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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港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