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林悟道《金剛經》第三十二品:應化非真分 第二章

就人類社會而言,人是一切事物的主體,所以“有為”成了人類社會的發展主題,也是“有為”造就了世間的一切痛苦。有為,是違背自然的行為,是違背規律的行為。有為,意味著有所作為,就是改變現狀,而事物發展是隨時間的前進有其自身的規律,人為的改變現狀,就是改變事物發展的時空環境,這其實是破壞事物發展應有的結果。有為法,是因緣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與現象,法者事物也。因從何來,緣從何起,皆為人心住相也;為何而合,為可而生,皆為妄念也。“有為”,是有所作為、造作之意,是一切處于相互聯系、生滅變化中之現象,而以生、住、異、滅之四有為相為其特征。

相對于此,永遠不變而不生不滅者,則稱為無為法。因緣造作稱為“為”,色、心等法從因緣生,有因緣之造作,故稱為“有為”,因此有為亦為緣起法之別名。小乘佛法著重以有為來說明人生無常,大乘佛法則擴大為對世界一切物質現象與精神現家之分析,說明性空、唯心之理。一般以五蘊為有為法。有為法乃無常之法,于每一剎那皆在轉變、遷移,故又稱有為轉變。

五蘊分別是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五種。在五蘊中,除了第一個色蘊是物質屬性的事物現象之外,其余四蘊都屬五蘊里的精神現象。五蘊實際上是佛教關于人體和其身心現象都是由哪些要素構成的理論。五蘊的“蘊”是梵文的音譯,意義是積聚或者和合。佛教認為世間一切事物都是由五蘊和合而成,人的生命個體也是由五蘊和合而成的。

有為,就要對自然存在的事物的進行研究了解,才能制訂所謂的改造計劃,但是,我們通過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的過程了解的東西是真實的嗎,首先,事物是隨時在變化著,前一刻的了解并不代表這一刻的事物,其次,人體本身也在發生著變化,前一刻的受想行識的結果并不是這一刻的受想行識的結果,本體與客體都在隨時間而變化著,所以“有為”其實是妄為。

有為,“有”的起因在于心住世間諸相,在于能得所得之念,有為,是以自為中心的思想,是自以為是的表現,這是佛法所不能允許的事,是有違原則的。有為法須借因果之關系才能成立,即凡有為之法,必定會引生其果,故有為又稱有果。有為法為無常者,系因凡有為法皆具有生、住、異、滅四相,實際上所謂的有為法之四個基本特征,稱為“四有為相”。

有為之舉為萬害之始。濕地本是江河湖泊的凈化器,可有人認為在這里開發房地產定是宜居之地,結果是濕地遭到破壞,湖水變質發臭,宜居之地變成了廢墟,這就是“有為”的害處。因,就是利益熏心,果就是生態造到破壞。有因就有果,這是必然,果是由因產生,這不是自然。人類社會發展中,這樣的因果太多,代價太大,后果太嚴重。無為,則無因無果,自然而然,無始無終,如環而為。無為,順勢而為,勢為自然,為規律。強行有為之事,必是心住事相,妄念驅使,則身心陷入欲望之海,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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