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法律規定,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
1、執行擔保的對象特殊性。從概念就能看出,執行擔保的對象是“法院”!也就是說要想成立執行擔保,需要同時得到法院和申請執行人的同意,這一點不同于執行和解,執行和解就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一個新的民事合同,執行擔保要先過法院這一關。
2、執行擔保書的內容有格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應當”: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提供財產擔保的,擔保書中還應當載明擔保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等內容。
再次強調,實務中很容易被遺忘和表述錯誤的就是: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其中“暫緩執行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3、不得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其實法律規定來說是不想額外加重擔保人的責任,但是并不意味著不可以執行擔保財產,這是兩個概念。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4、擔保人的雙面規定。①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于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②被執行人有財產但是不方便執行或者執行起來有難度的,可以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就是說,法律既主張保護擔保人的相關權益,也主張積極推進執行進程,在某些層面上也注重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
5、因執行擔保而暫緩執行的,并不意味著前期已經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必然被解除。執行擔保相當于是給被執行人一個“喘息”的機會,但是實務中也出現因為執行擔保致使申請執行人維權時間延長的結果,所以給機會并不代表完全放縱。
6、執行擔保的程序: 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經人民法院審查許可(主要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并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且經申請執行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