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Heisenberg
畢業后從業于法律,且得益于這一年左右的執業經驗,我對《婚姻法》這部法律的了解還比較多,同時基于個人興趣也會多多少少考慮有關婚姻的問題,對這方面的關注也不少。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補充規定,可能一般人感受不到,但這個動作引起的反響其實特別大。因為這一法條,國內還有一個叫“反24條聯盟”的組織,其中90%左右的成員是婦女,她們就因為這一規定被法院判決承擔夫妻共同債務,而其中一些債務極可能是配偶虛構的。這些受害者常年呼吁,期望能修改,甚至廢除這條規定,而今天最高院發布的這個消息其實就是對這一問題的回應。今天我并不細談這個問題,但還是從法律專業的角度下個結論,24條還是24條,意思沒變。
著眼于此,我想談一個跟我們年青人更相關的問題,就是如果我們選擇結婚,將面臨哪些重大風險?這里先聲明我并不是反對婚姻,而是僅僅是自己的一個理性思考。畢竟,如果你已經決定結婚或者已婚,再來了解下這些風險對你也是無害的;如果你對是否結婚還猶豫不定,那么這些風險因素可能是你很好的參考因素。左小祖咒的《小莉》中有句歌詞:“但是法律這玩意兒,可怕喲”,那我就先厘幾點可怕的地方吧:
一、婚姻會帶來財務上的風險。我首先說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絕大部分人對這個問題無所謂、不在乎,而恰好夫妻離婚后大多就是因為錢在扯皮,甚至于很多夫妻離婚的導火索就是錢,但這一問題在一定層度上又是可以解決的。法律說,除非有提前約定,一旦結婚,婚后的絕大部分收入都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婚內產生的債務也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內容。另外,一旦結婚,某些婚前個人財產也極易混同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很多收入懸殊的男女在結婚前都會簽訂《婚前協議》,對婚后財產進行特別安排,既能規避離婚后導致婚前財產被分的風險,又能保護夫妻感情不被金錢干擾以此降低離婚的風險。講這個問題的目除了提醒注意個人財產保護,也是為了提醒大家要避免金錢可能帶來的夫妻感情傷害。家庭根本上就是一個經濟組織,財產才是基礎,跟公司一樣,不合理的資金運用極有可能導致公司破產倒閉。有人會質疑,愛情、夫妻感情不才是家庭的基礎么?好,我接下來要說的就涉及這個問題。
二、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跟公司不同的是,家庭有且僅有兩個合伙人,還是異性,并且每個人都有說散就散的權利(即便處于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也判決不準予離婚的狀態,大多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這才是夫妻容易離婚的最大原因。法律規定了結婚自由,同時也規定了離婚自由,我們所處的社會越來越復雜,不像在古代,家庭終其一生可能都處于固定的小圈子,也沒有社會輿論給予的離婚壓力;而如今城市人口不斷增多,將來大部分人也將選擇城市生活,每個家庭都處于龐大的陌生社會之中,誘惑將越來多,人性受到的挑戰越來越大,社會觀念也越來越開放,經歷完兩三年夫妻蜜月期的生活回歸平淡,在這種條件下任何一方產生離婚的想法太容易了。以上分析并非猜測,就目前的現狀來看離婚率已經非常高了,以國外現狀作對比后更能確信將來會有不斷上升的趨勢,這已是客觀事實。所以,如果選擇干一件事,能預計其失敗的幾率接近50%時,你干還是不干?
三、離婚的成本太高。當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時,離婚的代價往往小于繼續維系婚姻的代價,因為選擇結婚本就是為了追求幸福,沒有感情還生活在一起讓婚姻形式上存在,只能離幸福越來越遠。因此,離婚要趁早。但即便如此,離婚的成本也是非常非常高的,主要體現在:1.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另一方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才能達到離婚目的;2.即便雙方都同意離婚,一旦因為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產生糾紛,也將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成本;3.離婚難以避免對雙方和孩子產生感情傷害,而這方面的代價是最難以預估的。
以上便是我依據自己粗淺的認識總結的幾點風險,最后也給自己帶來了一個疑問,到底要不要選擇結婚?要回答這個問題還有一系列前置性問題,比如,相比于單身生活,婚姻是否能帶更大的個人幸福?幸福的單身生活需要具備哪些個人條件和社會條件?社會條件是否成熟?個人條件是否能達到?等等。
等一下,心思好像就沒放在如何找個女朋友上?
最后,其實我所共事的團隊中就有一位對婚姻法了解非常透徹,執業二十多年的婚姻家事律師,她對婚姻法的弊端和結婚的風險比我了解的多得多,認識也更深刻,她的婚姻生活非常幸福,子女教育也非常成功。這讓我想起羅曼·羅蘭的一句至理名言:“世界上只有一種真正的英雄主義,就是認清了生活的真相后還依然熱愛它”。這應該不算雞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