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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區(qū)別在于主權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體群眾和其中每一個人的人有差別。統(tǒng)治權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在多人組成的會議手中。而會議則要不是每一個人都有權進入,便是并非每一個人、而只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權進入,因此我們便顯然可以看出,國家只有三種。
這三種國家的差別不在于權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與人民安全(按約建立國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別。
權力有限的國王的地位不會高于有權限制他的某一個人或某些人,而地位不高于他人的人就不是地位最高的人,也就不是主權者。于是主權便始終存在于有權限制他的議會之中;這樣一來,這政府便不是君主政體,而是民主政體或貴族政體了。古代的斯巴達就是這樣,兩個國王有權領兵,但主權卻在監(jiān)察委員手中。
君主國一旦按約建立,就永遠將繼承者的問題交給在位的國王根據其判斷與意志處理了。
不論將王國傳與一個外國人會引起什么樣的流弊,和外國人結婚也會引起同樣的流弊,因為在這種情形下繼承權會落到他們身上,然而大家卻都認為這種婚姻是合法的。
以力取得的國家就是主權以武力得來的國家。所謂以武力得來就是人們單獨地、或許多人一起在多數意見下,由于畏懼死亡或監(jiān)禁而對握有其生命與自由的個人或議會的一切行為授權。
如果沒有訂立契約,那么管轄權便屬于母親。因為在沒有婚姻法的單純自然狀況下,除非母親宣布,否則就不知道父親是誰。這樣一來,對子女的管轄權就取決于她的意志,因之便存在于她的身上。
唯有當戰(zhàn)勝者給他人身自由之時,他的生命才得到了保障,他的服役也才成了應分之事。因為在監(jiān)獄里或帶著鐐銬干活的奴隸,不是由于負有義務而干活,乃是由于要避免俘獲他的主義的殘酷待遇。
不論是誰,要是認為主權過大,想要設法使它減小;他就必須服從一個能限制主權的權力,也就是必須服從一個比主權更大的權力。
自由一詞就其本義說來,指的是沒有阻礙的狀況,我所謂的阻礙,指的是運動的外界障礙,對無理性與無生命的造物和對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樣可以適用。不論任何事物,如果由于受束縛或被包圍而只能在一定的空間之內運動、而這一空間又由某種外在物體的障礙決定時,我們就說它沒有越出這一空間的自由。
自由一詞就其本義說來,指的是沒有阻礙的狀況,我所謂的阻礙,指的是運動的外界障礙,對無理性與無生命的造物和對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樣可以適用。不論任何事物,如果由于受束縛或被包圍而只能在一定的空間之內運動、而這一空間又由某種外在物體的障礙決定時,我們就說它沒有越出這一空間的自由。
古希臘羅馬人的哲學與歷史書以及從他們那里承襲自己全部政治學說的人的著作和討論中經常推崇的自由,不是個人的自由,而是國家的自由,這種自由與完全沒有國法和國家的時候每一個人所具有的那種自由是相同的。
不防衛(wèi)自己的身體的信約是無效的。因此:如果主權者命令某人(其判決雖然是合乎正義的)把自己殺死、殺傷、弄成殘廢或對來攻擊他的人不予抵抗,或是命令他絕飲食、斷呼吸、摒醫(yī)藥或放棄任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東西,這人就有自由不服從。
任何人都沒有自由為了防衛(wèi)另一個人而抵抗國家的武力,不論這人有罪還是無辜都一樣;因為這種自由會使主權者失去保護我們的手段,從而對政府的根本本質起破壞作用。
因為主權者的需求既然是根據原先訂立的法律而不是根據自己的權力,他就因此而聲明了自己所要求的東西不超過根據該法顯然應有的東西。這樣一來,這訴訟便不違反主權者的意志,臣民也有自由要求聽審自己的案件,并根據該項法律裁判。但如果他是根據自己的權力要求或征取任何東西,那就不存在法律訴訟的問題。因為他根據自己的權力所作出的一切,都是根據每一個臣民所授與的權力做出的;于是,對主權者起訴的人便是對自己起訴。
如果一個君主為他自己和他的繼承人放棄主權時,臣民就恢復了絕對的天賦自由。
在臣屬于一個主權者之下的從屬政治團體之中,個人公開聲明反對代表會議公布的決定并將其反對意見記錄下來或取得證明有時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是有利的;不然他們就可能有義務要歸還他人所借的債或對他人所犯的罪行負責。但在主權議會中就沒有這種自由。
駐在境外掌管某殖民地的會議,在該殖民地以外的任何地點對本殖民地的任何人或財貨都不能行使任何權力、亦不能為債務或任何其他義務將其拘留;因為除了該地法律允許給他們的補救辦法外,他們不能在其他地區(qū)享有司法裁判權或政務職權,該會議雖然對于違犯其所訂法則的任何成員有權課以罰金,但在本殖民地以外卻無權執(zhí)行。這兒所談的關于行省或殖民地政務會議的權利,對于管理城市、大學、學院、教會的會議或任何其他管理人事的會議也能適用。
非正規(guī)團體就其性質來說只是一種聯(lián)盟,有時則僅是匯聚起來的一群人;這種團體并不為任何特殊目的而聯(lián)合,也不由互相義務而結為一體,只是由于意志和意向相類似而產生的。其性質是否合法,則要看其中每一個人的目的是否合法而定,而每一個人的目的則要根據當時的情況加以理解。
政務大臣是主權者(不論是君主還是議會)用于任何事務并在該事務中有權代表國家人格的人。具有主權的人或會議都代表著兩重人格,用更普通的話來說便是具有兩重身分,一重是自然的身分,另一重是政治的身分。
職掌司法的人也是政務大臣。因為他們在裁判席上所代表的是主權者的人格,他們的判決就是主權者的判決。由于正像前面所說的,全部司法權在本質上都屬于主權范圍,所以一切其他的法官都只是具有主權的某一人或某些人的大臣。由于爭訟有事實的與法理的兩種,所以審判便有些是關于事實的,有些是關于法理的;于是在同一爭訟中就可能有兩個法官:——一個審定事實,另一個決斷法理。
從主權者方面取得權力以執(zhí)行已作出的判決,為主權者發(fā)布命令、鎮(zhèn)壓騷亂、逮捕并拘禁歹徒以及掌管其他保安職務的人,也全都是政務大臣。因為他們根據這種權力所作出的每一種行為都是國家的行為,他們的作用可以比之于天生人體上的雙手。
既然私有財產權的建立是建立國家的結果,而國家除開通過其代表者外不能做任何事情,所以建立私有財產權便只是主權者的一種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法律,而法律則是不具有主權的人所不能制定的。
建議與命令的區(qū)別現(xiàn)在已經根據建議的性質(在于提供者所提出的行為之必然或可能的后果使聽取建議的人受到利益或損害)推論出來了,參議人員的適與不適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推論出來。因為經驗不過是先前所見到的行為的結果的記憶,而建議則只是將這項經驗告知別人的語言。建議的優(yōu)缺點和知慧相同。對于國家法人說來,參議人員就是在記憶和心理討論上為它服務。
所以一個大的民主國家之所以得以保存,或因外敵當前使之團結、或因其中某一杰出人物的聲望足以號召群倫、或因少數人秘密咨商,或因勢均力敵的黨派互相畏懼,但從來不是由于會議上公開商議。至于極小的國家則無論是君主國還是民主國,要使它的生存超出強大鄰邦對之心懷妒忌的時限,那是任何人類智慧也辦不到的。
我所謂的民約法指的是成為一個國家的成員就有義務要服從的法律,而不是成為某一個國家的成員才有義務要服從的那種法律。因為關于特殊法律的知識,屬于以研究各該國法律為業(yè)的人的范圍,但關于一般民約法的知識則是大家共同的。古羅馬法被稱為他們的市民法,是從城邦一字而來的,而城邦的意義就是國家。羅馬帝國治下受該法管轄的國家至今仍然保留著他們認為適宜的部分,并把這一部分稱市民法,以別于他們本身其余的國法。
法律普遍說來都不是建議而是命令,也不是任便一個人對任便另個人的命令,而是專對原先有義務服從的人發(fā)布的那種人的命令;至于國法則只是加上了發(fā)布命令的人的名稱,這就是國家法人。
因為立法者并不是那些以其權力最初立法的人,而是以其權力使之現(xiàn)在繼續(xù)成為法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