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外人》很薄,百來頁,在半夜讀完。
今天,媽媽死了。也許是在昨天,我搞不清楚。
這個被喻作神來之筆的開頭,表現出的文字的毫無溫度。故事以參加母親葬禮起,以“我”因為“不為母親的去世而悲傷”被處決而終。法院荒誕似的判決,讓我想起了卡夫卡的《審判》,k是被國家機器象征的權力給審判,而默爾索確是被世人心中的“道德觀”所審判。
默爾索參加自己母親的葬禮,文字里著實不見悲傷,沒有回憶、沒有追悼。沒有死者,只有兔死狐悲的老人們,只有對天氣的埋怨,事件與場景清晰的描繪。死亡是沒有意義的,葬禮是沒有意義的,只有疲憊、炎熱和繁瑣是燙在感官里的。
在母親死后的七天里(印象中是這個時間),默爾索過著自己的生活,工作、約會。交了女友,認識了鄰居,有了新的交際。他對一切都表現出無所謂的態度。去法國,去也好,不去也罷;結婚,你想結我們就結,我無所謂。生活中仿佛沒有大事,一切都沒有意義,將個人的感受抽離開,沒有志向,沒有偽裝。
他的言語也不明確,回答全是接近于“你覺得這樣就好”“我覺得也是”的句式,理智卻置身事外。
在法庭上,雙方律師、庭長爭論的完全不是默爾索殺人是否“出于自衛”,而是在默爾索是否為母親的過世感到悲傷處爭執不休。在葬禮上,我不該抽煙、不該喝牛奶咖啡、不該不去看母親的遺容,不該不在葬禮上落淚,不該在第二天去娛樂去約會去與人起糾紛。檢察官堅信一個在心理上殺死了自己母親的人,與一個謀害了自己父親的人是同罪的,“前一種罪行是后一種罪行的準備,字字都帶著道德的力量,榨出人的罪惡感。
我對之,觀點有二:
一,法律應是單純的判斷罪行,不應該成為審判一個人的道德的工具。無論被審判者是否十惡不赦、是否不被社會所容納,法律都應該只就事論事。你偷雞摸狗并不能作為你殺人的佐證,同理,犯罪并不能因為樂善好施而得到開脫。
二,社會對人的要求過于嚴格。親人死了,被要求著表現出夠份額的悲傷。如果只是半天的愁眉不展當然是要受人指責的,最好的是嚎啕大哭撕心裂肺恨不得與其同去。逢節應省親,遇古地應懷思,應為嬰孩的出生而高興,應為他人的苦難而悲傷。
或許是我生性感情淡薄的緣故,時常不能及時的扮演出應有的表情。可我覺得,人的悲歡并不相通,怎能過分要求每個人。
可也無奈,社會畢竟是人與人的集合,道德是文化與歷史的產物。處世想隨心所欲是不可能了,那就盡量做到不演戲作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