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涉及社會穩定,辯護難度較大,本文簡析其辯護要點。
一、嚴謹審查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同時滿足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和利誘性四個特征。
辯護需嚴謹判斷案件是否具備全部特征,單一特征缺失即不成立該罪。如向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或資金屬個人消費,即不具社會性,不能構成由該罪。
二、區分主從犯與單位犯罪個人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請求對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不起訴或從輕處罰。單位犯罪情形,個人常只承擔退繳違法所得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可以爭取對個人的不起訴或從輕處罰。
三、涉案金額之辯與積極退贓
涉案金額的確定與辯護至關重要,對量刑影響很大,要避免重復計算或將“自有資金”計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對退贓積極的,可以減輕處罰,這是減輕處罰的重要條件。
四、社會效果論與其他辯護要點
可以從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進行辯護。如單位犯罪,可以請求對高管從輕處罰,使其回歸企業盡可能挽回損失。此外,還應注意證據證明力的審查、主觀惡性與過錯程度的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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